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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對新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699)及其執行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1年1月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委員會

批評:

(1)       新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699)(「該公司」);及

(2)       該公司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陳承守先生(「陳先生」)。

聯交所裁定以下事項:

  • 該公司未有就其附屬公司在2018年12月訂立的重大交易,遵守有關刊發公告、通知聯交所、刊發通函及獲取股東批准的要求,因此違反《上市規則》;及
  • 陳先生未有履行其董事職責。在訂立該重大交易後,他沒有採取任何行動確保該公司遵守有關的程序要求。

重要信息:

股東有權獲得上市發行人所進行的重要交易的資料,及在適當的情況下就有關交易進行表決。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上市發行人必須遵守《上市規則》内有關程序的要求。董事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亦要求他們盡力促使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在作出投資決定時,必須以達到《上市規則》規定的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他們亦須主動採取行動確保公司的資產得到保障。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有關紀律行動聲明所載的制裁僅適用於該公司及陳先生,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