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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光宇國際集團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43)及十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1年3月2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光宇國際集團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043)
(2) 執行董事宋殿權先生
(3) 執行董事羅明花女士
(4) 執行董事李克學先生
(5) 執行董事邢凱先生
(6) 執行董事劉興權先生

並批評:

(7) 執行董事張立明先生
(8) 獨立非執行董事高雲智博士
(9) 獨立非執行董事李增林先生
(10) 獨立非執行董事朱豔玲女士
(11)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肖建敏先生

 

2017年至2019年間,該公司附屬公司進行了多宗涉及買賣股權的交易。這些交易屬於須予公布及/或關連交易,受《上市規則》約束。但是,該公司沒有就這些交易刊發公告,/或取得所須的股東批准。該公司的內部監控措施亦有所不足。

有關董事沒有採取足夠行動,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他們亦未能履行有關該公司內部監控的職責。

該公司及有關董事已被聯交所制裁。除上述的制裁外,該公司亦被指令委聘獨立專業顧問,以檢討內部監控措施;及委任獨立合規顧問。有關董事亦被指令參加培訓。

重要信息:

上市發行人必須就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遵守《上市規則》,以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及就有關交易進行表決的權利。

董事在進行重大交易前,應考慮《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積極採取行動確保公司遵守相關規定。

董事亦須持續地確保公司有充分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他們須確保公司員工得到足夠培訓,及具有相關資格及經驗履行職務。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