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中國瑞風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27)及其執行董事彭子瑋先生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1年11月1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評:
(1) 中國瑞風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27);及
(2) 該公司執行董事彭子瑋先生;
及指令該公司檢討其內部監控及彭先生完成培訓 。
本案涉及一筆1億美元的擔保,該擔保由彭先生代表該公司簽署,但他並沒有(i) 諮詢董事局意見、(ii) 遵守該公司的內部監控、或(iii) 遵守《上市規則》條文。該擔保能構成該公司的主要交易。
彭先生認為該擔保並不構成《上市規則》下的「交易」,原因是其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若有關收購不成功時能免去該公司就有關收購而簽訂的該擔保下之責任。然而,彭先生的分析並不正確,理由是倘若該收購成功進行,該擔保在法律上是具有約束力的。簽訂補充協定並不代表該安排不是一項交易或可不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要求。
聯交所裁定該公司未有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有關主要交易之要求,以及彭先生違反了其盡力遵守《上市規則》並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之職責及承諾。
重要信息:
若董事們以漫不經心的態度對待合規事宜,從而導致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聯交所將絕不姑息。
聯交所期望董事們能(i) 遵守發行人有關簽訂重大合約的內部監控程序(包括將該事宜交由董事局討論及批准);(ii) 促使發行人考慮《上市規則》對有關交易的影響;及(iii) 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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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