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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富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470)及其九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2年5月1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富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2) 主席、行政總裁、執行董事及控股股東孟廣銀先生
(3) 執行董事劉國慶先生
(4) 執行董事劉加強先生
(5) 前執行董事廖品綜先生
(6) 獨立非執行董事田志遠先生

批評:
(7) 獨立非執行董事李鎮強先生
(8) 獨立非執行董事王魯平先生
(9)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胡金銳先生;及
(10)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貽平先生

並進一步指令該公司檢討其內部監控措施及上述各董事接受培訓。

 

該公司於2017年出現控制權變更,其董事會改頭換面,並開展了新業務,但公司的內部監控措施並未因應有關變更而檢討或更新。

於其後三個財政年度,該公司前後有價值超過8億元的交易(當中大部分屬於新業務)沒有遵守《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的規定。當中的許多項交易,該公司於2019年7月才刊發相關公告並承認未有遵守《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但其後仍有交易涉及類似的違規事項。

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就未有確保該公司就新業務維持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負責。有關董事也未有採取行動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其中一名董事認為其角色是作為該公司代表或聯絡人員,因此其並未參與該公司營運又或定期獲得管理或財務資料。該名董事被裁定未有積極關心該公司事務。

重要信息:

董事須採取行動確保公司內部監控系統保持更新及有效,至少須每年檢討審視一次。若公司有重大變更(包括開展新業務),更應隨即檢討審視。儘管審核委員會對有關工作擔當獨特角色,但全體董事亦須就此負責。

任何性質的董事委任均涉及承擔法律及監管責任。董事不應將其任命視為名譽性質或純粹名義性質。所有董事均須認知其必須履行董事職責,亦須謹記共同及個別負責的原則。以為本身職責主要在處理關係或公司代表事宜的董事,當須明白那並不局限其在法律上及《上市規則》項下的責任。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