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中國新城市商業發展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21)及四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2年12月2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評:
- 中國新城市商業發展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21);
- 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施南路先生;
- 前執行董事董水校先生;
- 前執行董事金妮女士;及
- 非執行董事兼主席施中安先生。
及指令:
該公司檢討其內部監控措施及上述各董事完成培訓。
於2014年至2022年4月期間,該公司多次向其控股股東集團提供經常性貸款,該等貸款構成須予公布及/或關連的交易,但該公司並未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及/或十四A章的程序規定。按每日最高結餘金額計,該等貸款每年涉及金額由3,900萬元人民幣至22.24億元人民幣不等。該等貸款並無擔保,部分更為免息貸款。
上述所有董事均因知悉及/或批准該等貸款卻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而違反了其董事責任。
聯交所表示,該公司及上述所有董事同意和解,有助盡早解決本紀律處分程序。
重要信息:
公司上市後即須接受規管。董事必須確保公司資金不會在未有完全遵守適用《上市規則》條文規定下被控股股東當作猶如自己的資金般使用(例如向母公司或控股股東提供貸款)。
董事於公司進行交易時應考慮《上市規則》中的相關規定,並積極採取行動確保公司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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