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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福森藥業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52)及五名現任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3年1月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福森藥業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52);
  2. 主席兼執行董事曹長城先生
  3. 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曹智銘先生
  4. 執行董事遲永勝先生
  5. 執行董事侯太生先生;及
  6. 執行董事孟慶芬女士

並進一步指令:

每名董事須完成24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包括《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

 

於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該公司向一家由主席曹長城先生持有50%權益的公司作出二十筆墊款(合計約2.58億元人民幣)以及兩筆5,000萬元人民幣的付款。該等墊款既沒有擔保,也沒有任何書面協議作證,並且沒有書面約定還款期限。

根據《上市規則》,這些交易的規模及關連性質意味著該公司必須就交易進行披露及尋求獨立股東的批准。但是該公司未有遵守這些規定。此外,由於該公司已於2018年7月上市,其必須在進行該等交易時諮詢其合規顧問,而該公司亦未有做到這一點。   

該公司主席曹長城先生於交易發生時是收款公司的法人代表、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但他否認對交易知情。

各董事表示有收到月度財務報表,並且充分知悉該公司的財務狀況,但是他們當時並沒有對該公司應收款或現金結餘的任何變動提出疑問,因為他們關注收入和利潤多於資金流動性。

該公司發現該等交易違反《上市規則》後進行了內部監控檢討,當中發現了有關監控、識別、批准及披露關連交易及貸款方面有多項不足之處。

重要信息:

個別董事必須以完全透明的方式妥善處理任何潛在利益衝突。

董事應小心監察公司的財務狀況,並在發現有任何不尋常或意料之外的變動時主動作出查詢。

董事會所有成員均須確保維持有效的監控環境、設立制衡機制以防濫權,以及協助識別及妥善處理須遵守《上市規則》責任的交易。

 
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