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向以下人士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1) 中國清潔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79)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崔海濤先生;及
(2)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劉金祿先生;
向以下人士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3) 前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陳軍先生;
譴責:
(4) 前執行董事蘇海青女士;及
(5)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澤群女士。
除上述向崔先生、劉先生及陳先生所作的聲明外,聯交所亦公開譴責他們各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崔先生及劉先生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職務。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陳先生若仍留任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及進一步指令:
蘇女士及陳女士完成培訓。
於2021年7月,該公司逾半股份的接管人及管理人要求更換該公司當時董事會的大部分成員,包括崔先生、劉先生、陳先生及陳女士。
該公司董事會試圖抗衡接管人的舉動,拒絕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最後,於2021年11月,接管人發出通函,向該公司股東發送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通告。股東特別大會接著舉行,會上通過(其中包括)罷免崔先生、劉先生、陳先生及陳女士的董事職務。然而,該公司(由陳先生及時任董事會成員所控制)拒絕接納股東特別大會的投票結果。
於2022年6月,開曼群島大法院諭令(其中包括)股東特別大會乃根據該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細則以及開曼群島法律合法舉行。
儘管聯交所多番提出要求,該公司並無公布接管人提出要求之事、刊發通函、或向聯交所提供其要求的若干資料。
就著該公司的上述事項,陳先生的責任最大。其餘董事在上述事情上只順從陳先生,即使他明顯違反了《上市規則》,也沒有主動提出及跟進。
崔先生及劉先生亦未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
聯交所表示,陳先生、蘇女士及陳女士同意和解,有助盡早解決本紀律處分程序。
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不應將自身個人利益凌駕於該公司及股東利益之上。
董事若發覺可能違反《上市規則》,必須積極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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