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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對傲迪瑪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418)及三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3年6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傲迪瑪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418);
(2) 該公司執行董事洪禮強先生

並批評:
(3) 該公司執行董事林利伶女士;及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陳碧鑾女士

並進一步指令:
每名董事須完成17小時培訓。

 

該公司的上市招股章程存在誤導性。

在該公司上市前的兩個月,其財務表現大幅倒退。上市招股章程僅載有該公司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財務表現。招股章程中載有董事的確認,表示自2019年3月31日直至2019年9月27日(即招股章程刊發之日)期間,該公司的財務狀況沒有出現重大不利變動。上市前兩個月的財務表現倒退並沒有披露。

此外,該公司實際的上市開支較招股章程中的預測多出80%,主要源於支付了包銷商獎金及上市顧問費。這些未披露的開支佔上市所得款項總額近19%。該公司亦沒有清楚說明是基於何種依據來決定該兩項付款乃合理且應予支付。

本個案中的董事是上市事宜的主要負責人。他們沒有為招股章程披露的目的採取措施來監察該公司的財務表現或獲取最新財務資料。他們沒有促使該公司編制2019年8月及9月的月度管理賬目。即使包銷商的獎金及顧問費涉及龐大金額,而且並非根據任何計算方式得出,但洪先生仍然同意支付有關金額。

聯交所表示,該公司及有關董事同意以和解方式處理紀律程序,有助盡快解決此事。

 

重要信息:

上市招股章程披露的內容必須準確完備,讓投資者可以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對發行人作出評估。

上市申請人的董事應確保招股章程中的「無重大不利變動」聲明背後有其合理依據。他們必須留意及考量,自會計師報告所報告的期間結束以後,公司的狀況可有變化。

董事有責任保障發行人的資產(包括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並確保發行人的資產妥善運用。任何付款必須有合理原因,用得其所。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