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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合景泰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13)、六名現任董事及一名前公司秘書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5年11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合景泰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13);

譴責:
(2) 執行董事、主席及前授權代表孔健岷先生孔主席);
(3) 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孔健濤先生
(4) 執行董事孔健楠先生
(5) 執行董事蔡風佳先生
(6) 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主席譚振輝先生
(7) 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成員羅耀榮先生;及
(8) 前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陳健威先生陳先生

(上文(2)(7)所述董事統稱相關董事。該公司、相關董事及陳先生統稱相關人士

及進一步指令相關董事及陳先生完成 18小時的培訓。

本個案有關該公司遲遲未有就兩項於2023年8月完成的主要交易發送資料通函,以及一直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聯交所的查詢。其中:

  • 該公司發送通函的期限獲延長至202312。然而,儘管聯交所多次提醒,該公司直至上市規則執行部就有關事宜展開調查後,才於20254月下旬發送資料通函,延誤了16個月之久。
  • 聯交所四度作出書面查詢,該公司均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
  • 該公司缺乏適當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致未能監察其就該兩項主要交易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以及未能確保聯交所的來函及查詢可適時上報董事會。

聯交所裁定:

  • 相關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職責。他們依賴陳先生安排編備及發送通函,卻未有監察或跟進有關進展。他們對陳先生的依賴屬過度及不合理。
  • 孔主席及陳先生作為該公司當時的授權代表,並未擔當該公司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他們完全沒有或未有適時將聯交所的查詢上報董事會。他們甚至因公務繁忙或不在辦公室而完全沒有或未有適時查看電郵,亦未有作出其他安排以確保該公司與聯交所維持有效溝通。
  • 就聯交所駁回該公司有關延長發送通函期限的申請、發送通函的情況以及聯交所的查詢等,陳先生均未有上報董事會。他在未有諮詢或通知董事會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不分配按《上市規則》規定編備及發送通函,所需的財務資源和人手。根據《上市規則》,他須為其作為及不作為而導致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一事負責。

所有相關人士於聯交所擬作出紀律行動較早階段,便承認其各自違反《上市規則》下的規定及/或責任,並提出一系列補救措施,而根據該公司所述,有關措施都已經或即將實施。他們同意接受上市委員會對其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重要信息:

發行人須有良好及健全的合規文化。合規態度及文化應從上而下、由管理層建立並身體力行推動。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對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事宜必須積極主動的配合,並認真對待。他們須確保公司有適當及有效的機制監察及跟進合規情況,若將責任授予他人,必須輔以足夠的監察及監督。

授權代表是發行人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發行人須有適當及有效的機制,確保聯交所的信函及查詢均獲適切關注及處理。

公司秘書就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擔當重要角色,負責向董事會提供意見及協助,在確保董事會內部資訊及時流通,董事會成員之間有適時資訊交流方面亦發揮核心作用。

高級管理層成員若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導致違反《上市規則》,可能會被施加《上市規則》下的紀律行動,或會因此而被施加公開制裁。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