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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就《上市規則》有關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的修訂建議刊發諮詢總結

监管通讯
2025年12月17日
  • 引入替代持續公眾持股量門檻,為發行人的資本管理提供更大靈活性
  • 對所有發行人實施新的公眾持股量匯報責任,並對公眾持股量不足的發行人施加額外披露規定,從而提高市場透明度
  • 新的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將於202611日起生效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三)就有關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的公眾諮詢1(《持續公眾持股量諮詢》)刊發諮詢總結(《諮詢總結》)。

香港交易所收到43份來自廣泛界別回應人士對《持續公眾持股量諮詢》的非重複回應意見2。所有諮詢建議均獲絕大部分回應人士支持,聯交所略作修訂後將落實各項建議。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我們樂見市場大力支持優化持續公眾持股量框架的建議,這是香港交易所多年來致力協助發行人更靈活、更有效率地管理資本的工作之一,同時確保市場公開透明,交易暢順有序。我們相信,今次的改革將與早前設立的庫存股份機制及自動股份購回計劃框架等舉措相輔相成,進一步提升市場的活力和吸引力。」

伍潔鏇續說:「與此同時,我們加強了發行人對其公眾持股量水平的匯報責任,並以更具針對性、以披露為本的措施取代停牌的做法。我們亦保留將長期不合規的發行人股份除牌的權利,以期更有效遏止有關行為。這些措施將有助提升市場透明度,亦促使公眾持股量不足的發行人及時恢復到所需水平。這次改革反映了我們致力保障投資者和維持市場持正操作的決心,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所採納的主要改革措施包括:

  1. 替代持續公眾持股量門檻:除了上市時規定須符合的百分比門檻外,發行人可選用替代門檻來滿足持續公眾持股量要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類別必須 (i) 佔上市股份類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至少10%,及 (ii) 達至少10億港元的市值,以便為進行資本管理交易(例如股份回購)提供更大靈活度
  2. 針對A+H發行人的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H股的公眾持股量須佔已發行H股所屬類別股份總數(即A股及H的至少5%,或達至少10億港元的市值,以確保一直有足夠數量的H股可供公眾買賣;
  3. 對所有上市發行人實施新的定期匯報公眾持股量規定,同時要求公眾持股量不足的發行人承擔額外的披露責任及限制其進行公司行動,以提升透明度和鼓勵發行人及時恢復公眾持股量;及
  4. 參照發行人的公眾持股量市值及百分比,識別出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3的發行人。聯交所不會將這些發行人的股份停牌,但會在其股份名稱後加上股份標記(「-PF」)以資識別。若他們未能在18個月GEM12個月)的補救期內恢復公眾持股量,聯交所便會將其股份除牌。

為落實上述建議而作出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並適用於所有上市發行人4。這些新規定將取代現有的過渡性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5。有關公眾持股量規定的新指引信(HKEX-GL121-26)亦將於同日生效,以便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新規定。

《諮詢總結》及《持續公眾持股量諮詢》的回應人士的意見已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註:

  1. 聯交所於202581日刊發《建議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規定的總結及進一步諮詢文件》(《總結及進一步諮詢文件》),並就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展開公眾諮詢。公眾諮詢為期兩個月,已於2025101日結束。
  2. 有一份回應意見內容與另一回應重複,因此在對回應意見進行定量及定性分析時,聯交所沒有將其計算在內。
  3. 「公眾持股量嚴重不足」的釋義見《諮詢總結》第 231234段。
  4. 包括於202611日之前、當日或之後上市的發行人。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諮詢總結》第二章第V節。
  5. 為確保配合初始公眾持股量規定,聯交所於202584日對其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作出了過渡性相應修訂。有關過渡安排載於《總結及進一步諮詢文件》第272段及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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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