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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雲工場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512)及四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6年4月1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雲工場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512);
  2. 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孫濤先生
  3. 執行董事蔣燕秋先生
  4. 執行董事季黎俊先生;及
  5. 執行董事朱文濤先生

及進一步指令該公司委聘合規顧問;及上述各董事完成培訓。

聯交所調查發現該公司於申請上市過程中編備的招股章程及預測備忘錄中所披露的資料與其當時的實際財務狀況有重大出入。

其中,該公司招股章程及預測備忘錄未有披露該公司當時已計劃或已訂立的銀行貸款及資本開支,各自金額均超過1.6億元人民幣。這些交易對該公司而言屬重大事項。

上述董事均知悉這些交易,但卻未有就此知會該公司保薦人,亦未有確保招股章程及預測備忘錄適當反映有關資料,因此違反其董事職責。

重要信息:

上市流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包括上市申請人的招股章程及預測備忘錄)中所載的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

聯交所及公眾投資者均依靠這些資料,就上市申請人的業務可持續性、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管理及前景,作出其認爲恰當及有根據的評估。

因此,上市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所有重大資料。釐定何謂重大資料,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判斷。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須諮詢其保薦人。他們亦須充分採取行動協助保薦人,好讓保薦人可以進行獨立盡職審查,並信納上市文件所載的相關披露事宜。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