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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大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2117)、一名董事及一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6年4月2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大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2117);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1譴責:

2. 該公司除牌時的執行董事兼主席吳迪先生;及

3. 該公司除牌時的高級管理層成員兼副總裁劉偉平先生

經調查,該公司於2022年通過其附屬公司(該集團)與中國政府進行了一宗價值17.6億元人民幣的土地補償交易,並向其控股股東及關連實體(控股股東集團)提供合共10.3億元人民幣的財務資助,分別違反了《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及第十四A章下的主要交易及關連交易規定。  

這是由於吳先生未能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亦未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尤其是,他允許該集團在未有遵守《上市規則》及其內部監控及程序的情況下執行相關交易,且沒有知會該公司董事會。

在吳先生聲稱的授權下,劉先生促使該集團向控股股東集團提供財務資助,但未有(i)過其辦公室自動化審批系統及匯報機制;及(ii)遵守《上市規則》。有鑒於此,劉先生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違反,又或在知情情況下參與該公司向控股股東集團提供財務資助,導致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吳先生及劉先生聲稱,提供財務資助是因為控股股東集團不時也會為該集團提供財務支援。他們亦聲稱並不熟知適用的《上市規則》規定。

該公司、吳先生及劉先生均未就各自《上市規則》的違規事項及/或在《上市規則》下的責任提出抗辯,並接受對他們施加的制裁。

重要信息:

每名董事都必須理解並時刻注意,作為發行人董事在《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下的職責和責任。尤其是,擬進行涉及關連人士的交易或安排時,各董事均須確保完全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  

商業理由或不熟知《上市規則》均不是違反《上市規則》的抗辯理由。 

高級管理層在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及企業管治方面擔當重要角色。凡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違反,又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違反《上市規則》的規定,聯交所均可對其施加制裁。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註:

  1.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吳先生及劉先生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可能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更新日期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