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利時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26)、六名前董事及一名前公司秘書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6年6月2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利時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26);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1及譴責:
2. 前執行董事李立新先生;
3. 前執行董事程建和先生;
4. 前執行董事金亞雪女士;
5.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冼易先生;
6.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何誠穎先生;
7.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鄺焜堂先生;及
譴責:
8. 前公司秘書彭婉珊女士。
及進㇐步指令:
彭女士完成24個小時的培訓。
該公司的一家附屬公司被裁定於2021年4月至2024年6月(逾38個月)期間先後向一家由李先生(控股股東兼時任主席及執行董事)擁有的實體作出333筆資金轉移(無利息、無擔保且無固定還款期)。資金轉移構成了31宗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及191宗主要及關連交易(包括兩筆給予某實體的貸款),但該公司未有遵守有關書面協議、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六名前董事被裁定就上述資金轉移違反其董事職責。他們亦未有促使該公司維持充足的內部監控措施。時任公司秘書被裁定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
具體而言,儘管核數師於有關2022財政年度及2023財政年度的審核委員會會議及董事會會議中一再建議杜絕資金轉移及考慮《上市規則》的規定,李先生及程先生仍持續地批准該集團作出新的資金轉移。當時其他相關董事亦未有採取足夠行動應對風險及/或問題。時任公司秘書誤以為其職責只有行政工作,而未有就企業管治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結果,資金轉移在橫跨三個財政年度內都沒有被發現或受質疑。直至2024年6月底,於有關2024財政年度全年業績的會議中核數師連續第三年作出相近的建議,該公司才停止再作出資金轉移。所有未償還結餘均已於2024年6月30日前全數收回。
另外,李先生及金女士被裁定促使該公司另一附屬公司於2024年3月與三家供應商訂立採購協議,並預付了全數代價約2.44億元人民幣。預付款項構成兩宗須予披露的交易及一宗主要交易,但該公司未有遵守有關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鑑於該公司自2014年起已經一再違反《上市規則》第十三、十四及十四A章的規定,本個案情況尤為嚴重。儘管聯交所之前已就類似違規情況向該公司作出警告及制裁,該公司仍未有維持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防止及識別違規情況。
本紀律行動中所有相關人士均沒有就其各自的違規事項提出抗辯,並同意接受向其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重要信息:
董事須積極關注發行人事務及保障發行人利益。若發現任何欠妥事宜(包括由專業人士提出的問題),董事須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作出適時的考慮、跟進及處理。他們亦須確保發行人設有足夠而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本個案中,聯交所特此強調董事罔顧漠視其職責的嚴重性。儘管聯交所已曾向發行人作出警告及制裁,董事仍促使或容許發行人長期持續違反《上市規則》。
聯交所亦強調,公司秘書在《上市規則》下承擔重要職責。聯交所期望公司秘書(i)協助董事會(繼而協助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及(ii)促進良好企業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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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註:
-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若李先生、程先生、金女士、冼先生、何先生及鄺先生擔任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可能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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