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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佳源服務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53)三名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6年7月1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向下列人士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1譴責

1. 佳源服務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53)前主席、集團總裁兼執行董事朱宏戈先生;及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2譴責

2. 前執行董事鮑國軍先生;及

3. 前執行董事龐博先生

該公司於20211月至202212月這段長期間內按其當時控股股東指示,作出398筆未經授權的資金轉賬予該控股股東控制的多間實體,轉賬金額合近20億元人民幣。3有關資金轉是在沒有向公司任何董事匯報,也沒有取得公司任何董事相關批准的情況下執行。該公司未能收回在控股股東指示下轉出約6.44億元人民幣的資金,其後更將所有有關應收款項撇銷,導致公司蒙受重大財務損失。

聯交所裁定上述三名前董事未有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董事職責,詳情如下:

  1. 朱先生多次獲知有關資金轉賬,但卻沒有處理相關事宜。該公司財務資中心建議虛增該集團銀行結餘金額,偽造有關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印章。朱先生簽署相關文件以批准上述建議。儘管朱先生聲稱他並非知情地隱瞞有關資金轉,但無論如何,朱先生批准上述建議已構成嚴重違反其董事職責。

  2. 鮑先生及龐先生忽視其董事職責該公司財務事宜(包括其銀行結餘),因此儘管未經授權資金轉賬持續了一段長時間且涉及龐大金額,二人仍未有處於有關狀態以發現上述轉賬

  3. 三名董事亦沒有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他們過於依賴該公司財務團隊處理其財務事宜並沒有作出妥善的監督,也沒有確保該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該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實質上已被該控股股東凌駕。

重要信息:

董事必須以發行人及其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而非發行人控股股東的利益)為前提行事。 

為保障發行人的利益,董事必須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妥善監督發行人的事務,並確保發行人設有並維持適當及有效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董事可將其職能授權他人執行,但董事仍必須監督其所授權職能的履行情況。他們必須對其授權他人處理的事宜繼續保持充分了解,若發現任何欠妥事宜時亦必須跟進。

聯交所致力對未有履行上述重要職責的董事問責。此類失責行為令人質疑相關人士是否適合擔任發行人董事。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註:

  1. 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朱先生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
  2.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鮑先生及龐先生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可能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3. 由於沈天晴先生(該公司當時的控股股東該公司當時的上市母公司的時任非執行董事)未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聯交所於2026122日向沈先生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譴責。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