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中國碳中和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72)及七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6年11月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 中國碳中和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72);
- 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邸靈先生;
- 執行董事魯向勇先生;
- 非執行董事兼副主席鍾國興先生;
- 獨立非執行董事汪家駟先生;
- 前執行董事兼主席沙濤先生;
-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藍海青女士;及
-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王安元先生。
並進一步指令上述各董事完成培訓。
聯交所的調查顯示,該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十二個月的第二次中期業績及第二次中期報告將其碳信用資產大幅高估了5,870萬港元。受此影響,該公司的碳信用資產之公允價值收益被高估了5,870萬港元,同時虧損也被低估了5,870萬港元,詳情如下:
- 該公司報告顯示,其於2023年12月31日的碳信用資產金額為6,940萬港元,據稱按年增長680%。然而,實際資產金額其實僅為1,070萬港元,高估的5,870萬港元相當於該公司當時公布的股權價值的48%。
- 該公司報告亦顯示,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十二個月的碳信用資產之公允價值收益為6,050萬港元,但實際金額其實僅180萬港元。因此,該公司該段期間的實際虧損應為7,000萬港元,而不是其報告的虧損數字1,130萬港元,虧損金額被低估了519%。
該公司碳信用資產價值據稱按年增長高達680%,這一情況理應引起上述董事對有關數據準確性的關注。然而,相關董事未有採取足夠措施來審查對有關資產的評估是否恰當,導致該公司中期業績及中期報告所載資料存在重大方面不準確或具誤導性,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13條。
此外,聯交所也就該公司於2023年10月向一家服務供應商預付3,380萬元人民幣以及於2024年3月以3,000萬港元收購一家中國内地公司展開調查。聯交所發現該公司未有及時披露這兩筆交易,違反了《上市規則》第十三及十四章的規定。邸靈先生和鍾國興先生批准了有關交易,但其錯誤評估又或忽略了所涉及的相關《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
重要信息:
上市發行人刊發的所有公司通訊(包括中期業績及報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
董事有責任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來審閲和批准財務報表。發行人的財務資料如有任何異常或重大變化,董事應當能夠識別並向管理層作出所有必要查詢,以確保披露的資料準確無誤。
董事也有責任在發行人進行交易時妥善評估交易是否涉及任何相關的《上市規則》規定,並促使發行人妥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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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