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兩宗個案涉及上市發行人進行多項交易沒有遵守程序規定,包括沒有及時就有關交易刊發公告及/或尋求股東批准。
兩宗個案均涉及沒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去協助識別、匯報及/或執行須予公布的交易等缺漏。
其中一宗個案涉及關連交易,但發行人並沒有機制識別衝突。董事沒有確保其各自的上市發行人設有及維持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其中一名董事沒有主動採取行動就董事會傳閱文件中提及的一宗交易向上市發行人作出查詢。
在決定作出私下指責時,聯交所考慮了所牽涉人士採取的積極行動和補救措施。例如:
- 一名董事於《上市規則》若干修訂生效後特別就關連交易的政策及程序作出查詢。
- 發現有關交易及《上市規則》的違規情況後,部分董事採取了補救行動,包括與當時的核數師討論上市發行人的違規情況、就有關事宜展開獨立調查以及進行獨立內部監控檢討以改良內部監控。
- 部分董事對上市發行人的企業管治及/或內部監控提出一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