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該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及十四A章有關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的程序規定,亦未就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財報匯報及利益衝突制定足夠的內部監控措施。
相關董事違反了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上市規則》第3.08(f)條),也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他們違規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沒有積極關注公司的運作及財務資產的運用、沒有確保公司擁有足夠而有效的內部監控以保障資產並識別和報告關連及須予公布的交易,也沒有主動優化內部監控系統。其中一名董事的違規原因似乎是未能理解董事會對公司的內部監控負有一般責任,及不明白即使董事是因為營銷目的而獲委任,其仍須承擔上述一般責任。
董事會已採取多項措施找出內部監控系統不足之處並加以改善。其中一名董事在獲委任後不久已聘請專業顧問檢討內部監控系統。公司也按建議採取了一些措施來完善內部監控制度,例如設立制衡機制及優化內部審計部門的資源分配及匯報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