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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有關公告須由交易所預先審閱的規定及選擇標題類別的指引

本文件以英文本及中文譯本刊發。如中文譯本的字義或詞義與英文本有所出入,概以英文本為準。

關於本指引的說明

我們編制本指引,是為了協助上市發行人履行其於《上市規則》下的若干持續責任。本指引旨在:

  1. 確定個別公告是否須根據《上市規則》呈交聯交所預先審閱,並提供相關的《上市規則》條文作相互參照; 以及
  2. 確定特定公告通常使用的標題類別。

預先審閱的要求

使用本指引的人士應注意:本指引對有關事宜及/或交易所提供的陳述說明並非涵蓋一切情況,此等陳述乃摘錄自《上市規則》及香港市場常見的其他公告的範例,部分此等其他公告的陳述本身源自《上市規則》中有關上市發行人須就某事項發出通函的責任。此外,在本指引提供的陳述中,可能不只一項陳述適用於某公告的有關事宜。

《主板規則》第13.52(2)條 /《GEM規則》第 17.53(2)條列明了上市發行人的公告於刊發前須由聯交所預先審閱的特定規定。該規定只適用於若干類別的公告。

除上述的特定規定外,聯交所可根據《主板規則》第13.52A 條 / 《GEM規則》第 17.53A條,在個別的情況下要求任何公告於刊發前須經聯交所預先審閱。我們預期上市科只會於特殊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這情況通常出現於上市科認為有需要審閱某些在上市發行人公告內披露的資料。例如:聯交所要求上市發行人在其公告內披露若干特定的資料,而該等資料披露為確保一個公平、有序和有效率的市場所必需的。

在此等情況下,上市科會向上市發行人作出指示,要求公告在刊發前先經聯交所審閱,並向發行人解釋作此決定的原因。

選擇標題類別

請注意: 本指引列出上市發行人根據某項上市規則刊發公告時選用的標題,該等標題通常適用於相關的上市規則規定。然而,上市發行人有時可能需要選擇額外的標題。根據《上市規則》規定,當上市發行人經由香港交易所電子登載系統提交供登載的公告時,上市發行人須從《主板上市規則》附錄24/《GEM上市規則》附錄17所列標題名單中,選擇所有適用於該公告內容的標題。作為一般的原則,上市發行人應該選擇所有適用於有關公告內容的標題。如果公告涉及超過一個事項或者是根據上市規則中不同的要求而發出,則必須選擇所有適用於該等事項及上市規則要求的標題。 上市發行人尤其需要考慮公告中有關內容/交易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09(2)(a)條《GEM上市規則》第17.10(2)(a)條是否屬於內幕消息,如是,則必須選擇"內幕消息"標題(除根據其他特定規則適用的標題之外)。為公告選擇合適的標題時,請亦參考本指引附註5至9。

我們鼓勵使用本指引的人士應當同時參閱《上市規則》;如有需要,應向合資格專業人士徵詢意見。假使本指引任何資料與我們不時修訂及詮釋的《上市規則》有任何差異之處,概以《上市規則》的條文為準。

發行人及市場從業人士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詢有關上市事宜的意見。如對《上市規則》有任何疑問,我們鼓勵上述人士儘早向上市科徵詢有關意見。


更新日期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