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規則》,董事會須共同對發行人的管理、營運及決策負責。董事會的主要職能包括以下各項:
- 領導:董事會為發行人事務提供方向、指引及監督,促使發行人長遠成功發展。
- 企業文化:董事會透過明確的目標、價值觀、道德和誠信來塑造及監督發行人的文化(另見「企業文化」一節)。
- 訂立目標:董事會釐清並確立發行人的長期戰略目標:
- 營運目標:旨在確保營運暢順高效,從而實現業績目標。
- 匯報目標:旨在確保發行人內部及外部匯報的質素,包括透過備存適當紀錄及程序,及時提供相關可靠資料。
- 合規目標:旨在協助發行人的業務營運符合相關監管規定(及遵守適用當地法律)及其內部政策。
- 風險管理:董事會釐定發行人能承受風險的程度,並監督其風險識別及管理,以期實現發行人的目標。
- 內部監控:董事會確保發行人設有適當而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並至少每年一次監察及檢討相關系統的成效。
- 信息管理╱披露:董事會應就其獲取及提供信息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並監督相關情況,確保能及時獲取充分準確詳細的相關信息,並可以依據該信息作出有效決策。董事會亦應確保作出適當而充分的匯報及披露,以符合監管規定並為持份者提供透明度。
- 資源╱資格:董事會透過定期董事會表現評核來評估其表現,並因應發行人的長期目標來檢視其現有的資格及專長是否配合。董事會亦確保管理層及員工具備充足資源、資格及經驗。
- 股東╱持份者參與:董事會一方面向股東披露清晰及時的資料,另一方面也為股東╱其他主要持份者提供適當的溝通渠道,以便其表達意見、回應及關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