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發行人須在ESG報告的董事會聲明內加入以下元素,以披露其ESG方面的管治架構:
(i) 董事會對ESG事宜的監督;
(ii) 董事會對ESG的管理方針及策略,包括評估、優次排序及管理重要的 ESG相關事宜 (包括對上市發行人業務的風險)的過程;及
(iii) 董事會如何按ESG相關目標檢討進度,並解釋它們如何與上市發行人業務有關連。
《ESG守則》對董事會關於ESG管治聲明的形式或披露位置沒有具體要求,上市發行人可自行決定該聲明的適當呈列方式,只須有足夠的清晰度,讓閱讀報告的人士能了解董事會的ESG管治情況便可。
根據2024年修訂實施時間表,上市發行人須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ESG報告中披露有關其用以管理、監督及監察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管治架構、 流程、監控措施及程序的其他資訊。
根據《ESG守則》第13段(董事會關於ESG管治聲明)及第19段 (氣候相關管治披露)準備管治披露時,上市發行人應避免不必要的重複。若上市發行人是集中管理對ESG相關(包括氣候 相關)風險及機遇的監督工作,則應在ESG報告中提供整合的管治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