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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萊利集團有限公司
(現正處於清盤程序)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 17項應用指引
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茲宣布,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由1998年7月10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該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上市發行人須證明其潛在價值),上市公司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由於該公司現正清盤,而其資產(如有的話)將由清盤人予以出售。該公司最終將不會剩下任何資產而要被解散,且亦不會擁有足夠資產或業務運作以維持上市地位。因此,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到2000年1月12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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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