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譴責聲明有關易達興業電子(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及唐耀麟先生、游沛球先生、胡碧瑩女士、吳華安先生(於2002 年3月11日辭職)、張其偉先生(於2001 年6月28日辭職)、歐煥倫先生(於2001 年2月22日辭職)、陳志誠先生與方宏勳先生(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监管通讯
 200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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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易達興業電子(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 
            唐耀麟先生 
            游沛球先生 
            胡碧瑩女士 
            吳華安先生(於2002年3月11日辭職) 
            張其偉先生(於2001年6月28日辭職) 
            歐煥倫先生(於2001年2月22日辭職) 
            陳志誠先生 
            方宏勳先生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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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就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送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和經審計賬目以及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舉行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股東周年大會對該公司、唐耀麟先生、游沛球先生、胡碧瑩女士、吳華安先生、張其偉先生、歐煥倫先生、陳志誠先生及方宏勳先生作出公開譴責。該等失責行為違反了《上市協議》和《董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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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2年4月23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該公司以及唐耀麟先生、游沛球先生、胡碧瑩女士(均為該公司執行董事)、陳志誠先生、方宏勳先生(均為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張其偉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於2001年6月28日辭職),吳華安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於2002年3月11日辭職)以及歐煥倫先生(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於2001年2月22日辭職)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規定,該公司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向股東發送年報和經審計賬目;根據《上市協議》第8(2)段規定,周年賬目的結算日與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日期相隔不得超過6個月。以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在2000年10月25日才發送該年度的年報和經審計賬目,在2000年12月28日才舉行股東周年大會。
紀律聆訊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該公司承認如上文所述違反了《上市協議》。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為確保該公司能迅速將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及第8(2)段;以及
    
 
    - 有關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他們現時∕當時擔任董事的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上文(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該公司以及文中述及的各有關董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