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公開譴責聲明 -- 關於耀榮明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該公司」)及鄭昭明先生、張恭泰先生、曾祥誌先生、張耀榮先生、張永強先生、張力平先生、陳維雄先生、陳建誠先生和熊平波先生(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监管通讯
2002年8月21日

公開譴責聲明
關於

耀榮明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
(「該公司」)

鄭昭明先生
張恭泰先生
曾祥誌先生
張耀榮先生
張永強先生
張力平先生
陳維雄先生
陳建誠先生
熊平波先生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就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報和經審計賬目以及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公布截至2000年9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對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該等失責行為違反了《上市協議》和《董事承諾》。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11月27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各有關董事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

根據《上市協議》,該公司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賬目送呈股東,以及於半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公布中期業績。該公司於1999年10月22日才發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和經審計賬目(「1999年年報」),於2001年1月30日才發送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及經審計賬目(「2000年年報」),並於2001年5月9日才公布截至2000年9月30日止半年度的中期報告(「2001年中期報告」)。該公司曾就此等延誤於1999年8月28日至2001年1月11日期間刊發過多次公告。 

紀律聆訊涉及以下事宜:

  • 該公司可能違反《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第10(1)段及第11(6)段的規定(「第8(1)段、第10(1)段及第11(6)段」);及
  • 有關董事可能違反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條款是否被得到遵守;這些條款的設計是為了確保該公司能迅速將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認為該公司及有關董事未有採取適當的行動,以履行《上市協議》及《董事承諾》所規定的責任。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1. 該公司在1999年及2000年年報上確有違反第8(1)段,在2001年中期報告上則確有違反第10(1)段及第11(6)段;以及
  2. 鑑於該公司在1999年年報上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1)段,鄭昭明、張恭泰、曾祥誌、張耀榮、張永強、張力平及熊平波等先生各自亦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3. 鑑於該公司在2000年年報上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1)段,鄭昭明、張恭泰、曾祥誌、張耀榮、張永強、張力平及陳維雄等先生各自亦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及
  4. 鑑於該公司在2001年中期報告上違反了《上市協議》第10(1)段及第11(6)段,鄭昭明、張恭泰、曾祥誌、張耀榮、張永強、陳維雄及陳建誠等先生各自亦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聯交所茲對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其各自違反了上述(i)至(iv)項。

程國良先生(「程先生」)在上述事件發生期間是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然而,由於聯交所未能向程先生送達有關紀律聆訊的文件,因此,上市委員會的裁決不會延伸至程先生。但聯交所保留以下權利,即有權在向程先生送達有關紀律聆訊程序的文件後,再考慮其是否違規問題。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該公司及於有關期間出任該公司董事的有關董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由於該公司並未就其清盤一事發出通告,該公司的股東務須注意,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已於2002年6月3日向該公司頒布清盤令;破產管理署署長已被委任為臨時清盤人處理該公司事務。

更新日期 200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