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中國證監會取消審閱中國律師出具的關於涉及中國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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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讯
2003年4月2日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注意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2003年4月1日發出的通告。該通告取消了中國證監會審閱中國律師出具的關於涉及中國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規定。因此,中國證監會不再就有關事宜出具《無異議函》。
已在聯交所上市或正尋求上市的公司,必須依據其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正式註冊或成立,並須遵守該等法律規定。發行人集團旗下所有公司亦必須正式註冊或成立,並符合所有有關法律及規定。中國證監會是次政策上的改變,不會對涉及中國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聯交所尋求上市產生實質性影響。這些持有境內權益的公司須繼續向聯交所確認其符合內地所有適用法律及規定。如有涉及遵守有關法律及規定的問題,尤其是涉及註冊及/或業務運作的合法性的事宜,也須在其招股章程內作出適當的披露。
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以及聯交所已就上述政策改變可能產生的影響交換過意見,並將繼續就監管合作事宜緊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