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上市發行人遵守企業管治常規情況的第四份審閱報告。
是次審閱抽樣分析了132家發行人在2009年年報中所披露有關其企業管治的情況。這次審閱所用方法*與以往有別,但目的不變,同是為確定現行《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守則》) 的成效。
這次聯交所亦首次分析了發行人在設立董事委員會的情況,例如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企業管治委員會等,這都是過往審閱未有包含的範疇。
《守則》(《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四及《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十五)於2005年生效,當中分有守則條文與建議最佳常規兩類。守則條文並非強制規定,但發行人必須在中期報告及年報內逐一披露其有否遵守該等條文;若發行人偏離了個別的守則條文規定,必須作出解釋。這次審閱的全部發行人均有披露其有否遵守守則條文規定。
建議最佳常規則只屬指引,即聯交所鼓勵、而非要求發行人表明有否遵守條文行事及就任何偏離條文的情況作出解釋。
是次審閱報告的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 審閱的發行人當中,遵守了該45條守則條文中的最少41條者約佔99%(較第三次審閱的98%為多);
- 審閱結果顯示,遵守所有守則條文規定的發行人佔39%,與對上次2007年第三次審閱情況相同;
- 與2007年審閱一樣,相對規模較小的發行人(以市值計),較大型的發行人遵守的守則條文規定較多;及
- 審閱結果顯示,已成立薪酬委員會的發行人佔98%,成立了提名委員會的則有37%。兩個委員會大部分成員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平均約有4名成員。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我們現正檢討《守則》,當會考慮這次審閱結果的分析,希望可於年底前刊發有關建議修訂《守則》的諮詢文件。」
有關報告已登載在「披露易」網站「發行人相關資料」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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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及2007年的審閱中,聯交所向發行人發出問卷,根據眾多回覆進行分析。這次審閱中,聯交所則抽樣分析132家發行人的年度賬目,並未發行人回答長篇問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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