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上訴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公開譴責下列人士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2) |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張志誠先生(於2002年6月18日辭任)(「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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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楊杏儀女士(於2010年12月5日辭任)(「楊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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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陳志媚女士(於2010年12月5日辭任)(「陳女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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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李宏泰先生 (於2003年7月1日辭任)(「李先生」)。 |
(張先生、楊女士、陳女士及李先生統稱「有關董事」)
背景及時間
2004年12月23日,上市科展開紀律聆訊,內容涉及在1998年至2002年期間該公司進行的10宗關連交易中,該公司及有關董事違反有關期間有效的《上市規則》及有關董事根據《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諾》(《董事承諾》)。這些交易的摘要載於本新聞稿末。
上市科提出的違規指稱
上市科指稱:
1. |
交易一、二、三、四、五、六、九及十須遵守當時《上市規則》第14.26及14.29條有關通知、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
2. |
交易七及八須遵守當時《上市規則》第14.25條的披露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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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該公司未能遵守這些規定。 |
上市科亦指稱有關董事違反《董事承諾》及有關期間有效的以下《上市規則》條文:
4. |
張先生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3.08(e)、3.08(f)及3.09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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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楊女士、陳女士及李先生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3.08(f) 及3.09條。 |
根據第3.08(e)條,每名董事須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與上市發行人訂立合約中的權益。
根據第3.08(f)條,每名董事須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上市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根據第3.09條,每名董事須令聯交所確信其具備適宜擔任上市發行人董事的個性、經驗及品格,並證明其具備足夠的才幹勝任該職務。
上市委員會的紀律聆訊及決定
紀律聆訊於2005年7月12日舉行。由於該公司及有關董事聘用的個別資深大律師提出了重大的程序問題,上市委員會決定押後聆訊。上市委員會指令該公司、有關董事及上市科就這些程序事宜呈交書面陳述。
紀律聆訊後來應該公司、張先生及楊女士的要求暫時擱置。2007年3月,上市委員會主席指示恢復紀律程序。紀律聆訊於2007年5月及10月先後應該公司、張先生及楊女士的要求兩度延期,以讓該公司、張先生及楊女士有更多時間呈交補充書面陳述。紀律聆訊最後於2008年2月21日重新召開。
經考慮該公司、有關董事及上市科或其代表提出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上市委員會作出以下結論(載於上市委員會2008年4月8日的決議函內):
1. |
該公司未能(a)就交易 一、二、三、四、五、六、九及十遵守有關通知、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及(b)就交易七及八遵守有關披露的規定,已持續違反當時《上市規則》第14.25、14.26及14.29條; |
2. |
張先生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3.08(e)、3.08(f)及3.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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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楊女士、陳女士及李先生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3.08(f)及3.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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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名董事未能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違反《董事承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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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關董事是持續違反《上市規則》及《董事承諾》。 |
上市委員會決定對該公司及有關董事施以下列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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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該公司違反當時《上市規則》第14.25、14.26及14.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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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張先生、楊女士、陳女士及李先生各自違反就上文2至4項所述的《上市規則》及《董事承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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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市規則》第2A.09(7)條公開聲明,聯交所認為楊女士及陳女士(2008年仍在任)繼續留任董事職務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
上市委員會認為該公司及有關董事的違規情況嚴重。
該公司於1998年至2002年期間曾進行過多宗關連交易,涉及金額超過3億元。除交易七及八外,其餘所有交易均須獨立股東批准。這些規定旨在使上市發行人的獨立股東有機會及時考慮那些可能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的交易。不過,上述交易並沒有取得有關批准。
違規的數目及性質顯示有關董事持續未能遵守《董事承諾》或以適當的技能、謹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職責。因此,上市委員會認為,楊女士及陳女士(2008年仍在任)繼續留任董事職務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假若張先生和李先生在上市委員會作出決定時仍是該公司董事,上市委員會亦會根據《上市規則》第 2A.09(7) 條就二人發出公開聲明。
覆核委員會的覆核聆訊及決定
該公司、張先生、楊女士及陳女士(「覆核人士」)要求覆核上市委員會對他們作出的決定及施加的制裁。
2008年8月19日,上市紀律(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舉行覆核聆訊。
經考慮該公司、有關董事及上市科或其代表提出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覆核委員會維持上市委員會就覆核人士作出的決定及施加的制裁(載於委員會2008年9月8日的決議函內)。此外,覆核委員會亦指令該公司須持續兩年聘用令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顧問」),以就遵守《上市規則》方面諮詢意見。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負責。
上市上訴委員會的進一步覆核
覆核人士向上市上訴委員會申請進一步覆檢覆核委員會對其作出的決定及施加的制裁。
2008年9月初或其前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向張先生、楊女士、陳女士及李先生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及賠償令(「證監會行動」)。證監會指稱:
1. |
該公司進行的多宗交易並不符合該公司利益,卻直接或間接惠及張先生及楊女士;有關交易未按規定作出適當披露或經該公司及其股東批准,已對該公司及其股東造成虧損及損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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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關董事在有關期間是該公司執行董事,對上述事宜須負責;他們處理該公司業務或事務時(a)涉及對該公司、該公司成員或部分成員(不包括其本人)進行虧空公款、作出不當行為或失當行為,不公平地損害了該公司成員或部分成員(不包括其本人)的利益;以及(b)導致該公司成員或部分成員(不包括其本人)未獲提供他們可合理預期獲得的有關該公司業務或事務的所有資料。 |
有關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9月8日的新聞稿。證監會行動針對的交易包括聯交所2004年12月23日展開的紀律行動內所指的交易。
2009年5月14日,上市上訴委員會展開聆訊。但應其中一名覆核人士申請,上市上訴委員會主席決定押後聆訊以待證監會行動的判決結果。
2010年11月23日,在證監會及李先生的同意下,原訟法庭向李先生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為期6年。有關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11月23日的新聞稿。
2011年1月,證監會行動針對張先生、楊女士及陳女士的爭辯聆訊於原訟法庭進行,聆訊結束後表示押後宣告裁決。
2012年3月7日,法庭對張先生、楊女士及陳女士作出裁決。法庭同意上述交易等同虧空該公司資產及作出失當行為或不當行為,不公平地損害了該公司股東的利益。法庭向三人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取消張先生及楊女士各自的董事資格,為期12年,而陳女士則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7年。法庭亦飭令張先生及楊女士就其失當行為賠償該公司8,500萬元。有關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2年3月7日的新聞稿。
聯交所了解到,張先生、楊女士及陳女士均沒有就該裁決及法庭對他們的指令提出上訴。
2012年4月18日,陳女士確認就證監會行動中對其發出的取消董事資格令,其不擬在上市上訴委員會押後召開的覆核聆訊中再提出進一步的意見或作出陳述。
2012年5月,該公司、張先生及楊女士確認「他們不擬繼續出席紀律(覆核)聆訊」。
2012年10月3日,上市上訴委員會恢復進行先前押後了的覆核聆訊。
決定及制裁
上市上訴委員會得悉上市委員會2008年4月8日對李先生的決定,及覆核委員會2008年9月8日對覆核人士的決定。上市上訴委員會亦得悉李先生未有尋求覆核上市委員會於2008年4月8日作出的決定。經考慮覆核人士及上市科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上市上訴委員會同意及確定覆核委員會裁定覆核人士的違規事項。
上市上訴委員會因此作出下列決定:
1. |
公開譴責該公司違反當時《上市規則》第14.25、14.26及14.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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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開譴責張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 3.08(e)、3.08(f)及3.09 條以及《董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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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開譴責楊女士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及3.09條以及《董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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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開譴責陳女士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及3.09條以及《董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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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開譴責李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及3.09條以及《董事承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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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令該公司須持續兩年聘用令上市科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顧問」),以就遵守《上市規則》方面諮詢意見。顧問須向該公司的審核委員會負責。 |
覆核委員會的決定包括指令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2A.09(7)條刊發公開聲明,表示聯交所認為楊女士及陳女士繼續留任董事職務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楊女士及陳女士已於2010年12月辭任該公司董事。由於他們不再是該公司董事,並受法庭的取消董事資格令制約,根據第 2A.09(7)條針對他們的聲明已不再適用或適當,為此,該聲明未獲上市上訴委員會同意。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僅適用於該公司、張先生、楊女士、陳女士及李先生,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本新聞稿所述違反《上市規則》的10宗交易的資料及摘要
2002年8月8日,該公司發出公告(「公告甲」),指其未有披露若干關連交易及事先取得股東批准交易,違反了當時《上市規則》第14.26條。上市科於2002年底展開調查。
2003年6月3日,該公司發出另一公告(「公告乙」),其中包括追溯披露另外8宗關連交易,均屬《上市規則》規定須予披露及╱或事先取得股東批准者。
2003年8月20日,該公司再發公告(「公告丙」),內容涉及向張先生付款300萬元,宣稱是作為其協助安排公告乙所披露其中一項關連交易的報酬。
除其他事項外,三份公告所披露的及上市科調查所發現的事項包括:
交易一
公告乙披露,根據日期為1998年1月22日、1998年3月31日及1999年1月20日大凌財務有限公司 (「大凌財務」)(在關鍵期間為該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與吳巽富先生(「吳先生」)訂立的三份貸款協議,大凌財務共向吳先生貸款約1,100萬元。
於2002年3月31日,吳先生的未償還貸款約為430萬元。經考慮貸款沒有抵押品及吳先生的財政狀況後,該公司認為該等貸款可能無法收回,因此已全數作出撥備。
該公司在公告乙中指出,自1994年9月22日起,吳先生一直是該公司若干附屬公司的董事,因此其獲提供貸款時是該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授予該等貸款屬關連交易,根據當時《上市規則》第14.26條須予以披露及經股東批准。該公司承認未有遵守該等規定。
交易二
公告乙披露,根據日期為1999年7月5日的認購協議,該公司全資附屬公司Iwana Company Limited (「Iwana」)同意認購,而Inworld Holdings Limited(「活力世界」) 同意發行,36股普通股,佔活力世界擴大後股本的36%,代價為2,000萬元,或每股 555,555.56 元(「認購協議」)。
當時活力世界未曾開展業務,也沒有任何重要資產及負債,因此沒有具意義的財務數字可提供,當時的意圖是將活力世界發展成為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該公司(透過Iwana)於2000年5月15日完成認購36股活力世界股份。
上市科的調查發現,Iwana認購股份前,楊女士的外甥魏國健先生(「魏先生」)擁有50股活力世界股份,陳偉麟先生(「陳先生」)全資擁有的Joyview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view」)則擁有14股活力世界股份。1999年6月30日,活力世界向魏先生及Joyview 發給購股權,二者可按每股1美元分別認購51股及23股活力世界股份。該公司訂立認購協議前已知道魏先生及Joyview獲發給購股權。
魏先生是楊女士的外甥,因此上市科認為根據當時《上市規則》第14.03(2)(a)(ii)條,在交易訂立時魏先生被視為關連人士。因此,該交易須遵守當時《上市規則》第14.26條有關披露及股東批准的規定,但該公司並沒有遵守。
交易三
公告乙披露魏先生和Iwana在2000年5月3日曾訂立貸款協議。根據該貸款協議,魏先生獲Iwana授予1.05億元的貸款融資(「該貸款融資」),以101股活力世界股份作抵押。至2000年6月29日,該貸款融資已悉數動用。
據該公司所稱,該貸款融資屬臨時貸款,可抵除其後購入活力世界股份(如下文交易五所述)的代價;有關購股當時已獲原則上同意。
上市科認為,接受101股活力世界股份作為該貸款融資的抵押意味該等股份的估值為每股103萬元。
公告乙亦指,該公司接受101股活力世界股份作抵押,是基於魏先生保證在該貸款融資授出的三個月內,其會向該公司提供獨立估值報告,說明活力世界的公允價值不少於6億元。魏先生於2000年7月13日提供報告,但因獨立估值師不同意作出披露,故該公司不能披露詳情。
上市科注意到公告乙所披露的內容:根據活力世界集團的綜合管理賬目,該集團在1999年8月30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間的未經審計合併虧損淨額約750萬元,於2000年6月30日的未經審計合併資產淨值約900萬元。
上市科的調查發現(其中包括),作為抵押的101股活力世界股份包括於貸款協議日期魏先生擁有的50股舊股,以及當時未發行但若魏先生行使先前所獲授購股權(見上文交易二)時會發行的50股,以及下文交易四所述魏先生會向Iwana 購入的1股。
與前述有關交易二的原因一樣,上市科認為魏先生當時應被視為關連人士,因而該貸款融資授出時屬關連交易。該公司沒有披露該交易,也沒有事先取得股東批准,違反了當時的《上市規則》第14.26條。
交易四
根據公告乙,在魏先生及陳先生的要求下,Iwana於2000年5月15日(即Iwana完成認購36股活力世界股份當日,見交易二)訂立售股協議,同意向魏先生出售1股及向Joyview 出售9股活力世界股份,作價每股555,555.56元。
公告乙指出,由於該公司與魏先生及陳先生有良好業務關係,有關董事相信答應二人的要求而以等同該公司所付認購價的價格售回股份不會損及該公司的利益。該公司確認就代價總額收到約560萬元現金。
上市科指出,Iwana向魏先生及陳先生出售10股股份並未記錄於任何書面協議中。
售股完畢後,活力世界總股本的100股由Iwana、魏先生和Joyview分別持有26股、51股及23股。
2000年6月26日,魏先生及陳先生各自行使其相關購股權,以每股1美元認購更多活力世界股份。活力世界分別向魏先生和Joyview配發50股及14股新股,令Iwana於活力世界的持股由26%攤薄至16%。
與前述有關交易二的原因一樣,上市科認為魏先生當時應被視為關連人士,因此向他出售1股活力世界股份構成關連交易。該公司沒有披露該交易,也沒有事先取得股東批准,違反了當時的《上市規則》第14.26條。
交易五
公告乙披露:於2000年8月31日,Iwana同意以約1.078億元向魏先生購入45股活力世界股份。該金額乃參照截至買賣協議日期魏先生按該貸款融資(見上文交易三)欠負Iwana的未償還本金及利息計算,並透過抵除該債務的方式支付。
上市科指,此購股價意味活力世界股份的估值為每股約240萬元。
在公告乙中,該公司確認魏先生於2000年8月18日獲委任為該公司旗下一附屬公司的董事,因此根據《上市規則》,魏先生在交易當日是該公司的關連人士。所以該交易構成關連交易,而該公司違反了當時的《上市規則》第14.26 條。
交易六
公告乙披露:Iwana擁有15股Gold Cloud Agents Limited(「Gold Cloud」)股份,約為Gold Cloud總股本的7.6%。Gold Cloud的主要資產是持有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hkcyber.com (Holdings) Limited約10.12%的權益。
2000年10月30日,Iwana同意出售15股Gold Cloud股份(該公司於Gold Cloud的全部權益)予Companion Marble (BVI) Limited (「Companion Marble」),代價為3,800萬元。
Companion Marble是友聯建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友聯」)聯繫人天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友聯是該公司一家附屬公司(Kippton Limited)的主要股東。
在公告乙中,該公司確認Companion Marble是該公司的關連人士,所以該交易構成關連交易,根據當時《上市規則》第 14.26條須予以披露及經股東批准。該公司未有遵守該規則。
交易七
公告丙披露:Iwana向張先生支付300萬元(約相當於上文交易六中集團出售Gold Cloud所得收益之10%)現金,作為張先生引薦Companion Marble及協助磋商代價之報酬。交易六進行時,張先生是該公司董事,其後於2002年6月18日辭任。Iwana與張先生之間並無就此安排訂立任何協議。有關款項於2002年8月22日繳付。
在公告丙中,該公司確認張先生是該公司主要股東,因此是關連人士。向張先生繳款構成關連交易,根據當時《上市規則》第 14.25(1)條須予以披露。該公司承認違反了該規則。
交易八
公告乙披露:魏先生於2000年2月在該公司旗下一家附屬公司開立保證金戶口。自此,集團一直向魏先生提供保證金貸款作買賣證券之用,利率為最優惠利率加3%。於2000年11月10日,有關融資合共8,335,097元。
與上文交易二及五所述原因一樣,魏先生是該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有關交易是關連交易。該公司在公告乙中確認有關貸款原應按當時的《上市規則》第14.25條予以披露。該公司違反了該規則。
交易九
公告乙披露:在2000年11月13日至2001年9月10日期間,Iwana向活力世界墊款共13,558,847元。就有關墊款而言,(i) 雙方並無訂立任何書面協議;(ii) 該等墊款總額並非事先釐定,僅根據活力世界不時的資金需求而定;及(iii) 活力世界沒有提供或被要求提供任何擔保或抵押。
該公司在公告乙中指出,該等墊款乃根據活力世界當時股東之間一項協議提供,該協議訂明各股東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向活力世界提供墊款。活力世界需要資金營運,但因業績紀錄短暫,無法從其他來源獲得資金。
公告又披露:其他股東(魏先生、Joyview及Jet Concord)在該段期間均沒有按持股比例向活力世界提供墊款。
2001年9月20日,作為活力世界集團進行企業重組的一部份,Iwana豁免活力世界償付先前所獲墊款中的12,195,029元,而活力世界其他股東亦同意按其於活力世界的持股比例分攤此豁免額。2002年1月,Iwana自活力世界其他股東收到合共6,915,801元。
根據上市科的資料,該公司實際上註銷了其向活力世界提供的墊款中的528萬元(透過豁免償付墊款及扣除2002年1月自其他股東收到的款額)。
在公告乙中,該公司確認授予該等墊款構成關連交易。由於墊款與該公司於活力世界的持股比較不成比例,因此該等墊款不屬於當時《上市規則》第14.25(2)(b)條所規管的範圍內,但須根據當時第14.26條予以披露及經股東批准。該公司承認未有遵守該規則。
交易十
根據公告甲,2000年10月,該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Data Store Investments Limited (「Data Store」)自獨立第三方購入West Marton Group Limited (「West Marton」)已發行股本的90%。
West Marton主要透過名為www.chineseyes.com之全球網站提供網站服務及網站設計服務。
根據上市科的資料,West Marton 當時擁有三家全資附屬公司,但唯一活躍的附屬公司似乎是經營「chineseyes.com」網站的New Great China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New Great China」)。
2001年8月10日,Data Store (i) 與魏先生訂立協議,以700萬元向其出售West Marton的10%權益;及(ii) 與Joyview訂立協議,以1,400萬元向其出售West Marton的20%權益。兩項出售交易於2001年8月完成,有關代價乃參考該公司對West Marton集團的估值(淨現值約7,000萬元,按折現現金流量法計算)經商議後而釐定。
根據上市科的資料,Data Store是於2000年10月以1.2億元購入West Marton的90%權益。購入後,該公司編制New Great China由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盈利預測,按折現現金流量法將其淨現值重訂為3,300萬元。該公司將其於West Marton的投資中撥出3,000萬元作商譽入賬,餘下9,000萬元作減值虧損撥備。結果是,於2001年3月31日,West Marton的賬面淨值撇減了75%。
上市科的調查又顯示,該公司就2001年8月的出售交易而編制了另一項由2001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的盈利預測,當中顯示West Marton於2001年7月的淨現值為7,000萬元。
上市科指,2001年8月該公司出售其所持West Marton的30%權益而獲得2,100萬元,意味出售前該公司所持的90%權益的估值為6,300萬元。
在公告甲中,該公司確認魏先生及Joyview均為關連人士,該等關連交易總計起來即受當時《上市規則》第14.26條規管,因此原應予以披露及經股東批准。該公司未有遵守該等規定。
減值虧損
上市科注意到,該公司因投資活力世界及West Marton而在短時間內出現重大虧損。該公司至2000年8月已投資約1.22億元於活力世界,至2000年10月已投資1.2億元於West Marton。該公司其後在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賬目內就這些投資作出減值虧損撥備合共約1.97億元(等於超過80%減值)。
據公告乙披露,這些投資的資金部分來自2000年4月供股集資所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