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關於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委任管理人)(股份代號:739)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2年11月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委任管理人)
(股份代號:739)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從今天起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該公司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擬於6個月後(即2013年5月6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
該公司的股份自2010年5月3日起停牌。至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仍未提交任何復牌建議,以證明其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以符合上市規定。因此,聯交所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從今天起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6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復牌建議需要:
(i) |
證明其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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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處理審核事宜的任何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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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向市場提供所有評估該集團狀況所需的重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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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證明其有足夠營運資金應付復牌日期起至少12個月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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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證明其有適當財務匯報程序及內部監控系統以履行《上市規則》規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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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證明其沒有為投資者帶來風險的管理問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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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撤回及╱或撤銷該公司的破產程序,並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委任的管理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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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該公司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擬於6個月後(即2013年5月6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再另行發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