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根據《主板規則》第八、十八及二十一章以及《創業板規則》的相關章節,並在保薦人新監管制度下首次提交的上市申請(該數字不包括第二十章的發行人及由創業板轉往主板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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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關為何發回該等上市申請的其他資料載於香港交易所於2014年2月28日發出的新聞稿,該新聞稿是有關2013年10月1日保薦人新監管規定生效後所收到的新上市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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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聯交所為配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保薦人新監管制度(保薦人新監管制度)而修訂《上市規則》及刊發相關指引時,增設了三天初檢作為過渡安排。有關三天初檢詳情載於香港交易所於2013年7月23日刊發有關修訂《上市規則》以配合保薦人新監管規定的新聞稿以及香港交易所於2014年3月24日刊發的新聞稿:「聯交所繼續對申請版本進行三天初檢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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