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旭光高新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臨時清盤中)(股份代號:67)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6年4月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關於中國旭光高新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臨時清盤中)(股份代號:67)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由今天起將中國旭光高新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在第三階段結束前(即2016年10月7日)如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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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股份自2014年3月25日起暫停買賣,原是待該公司刊發公告,就市場分析員報告指,該公司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及其後的財務報表載有不實陳述作出澄清。
至2015年3月13日,聯交所認為該公司並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關於發行人須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聯交所先後於2015年3月13日及9月17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階段。直至2016年3月16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並無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決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要求,並撤回或撤銷該公司的清盤呈請和解除臨時清盤人的職務。
該公司亦須達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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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被指涉嫌違規事項及向市場公布重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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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刊發所有尚未刊發的財務業績,及解決核數師所提出的關注事項(如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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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證明該公司已制定足夠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以履行《上市規則》所規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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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階段結束前(即2016年10月7日),如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予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再發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