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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刊發上市決策闡釋拒絕及退回新上市申請的原因

监管通讯
2016年4月13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三)刊發兩份上市決策,冀提高透明度以助市場了解聯交所如何詮釋及應用《上市規則》中有關新上市資格及是否適合上市的規定,以及如何決定是否退回新上市申請。

2015年新上市申請被拒絕的原因」和「2015年新上市申請被退回的原因」兩份上市決策摘錄了聯交所作出以下決定時的考慮因素:

  • 不符合《上市規則》資格條件及/或視為不適合上市的公司的申請;及
     
  • 退回上市申請因申請版本及/或其他文件並非《上市規則》所指大致完備的申請1

聯交所注意到,自201310月實施保薦人新監管機制的相關《上市規則》和指引後,審閱新上市申請更有效率,向上市委員會提交的申請時間亦已縮短。此外,在保薦人新監管機制下,聯交所能更迅速識別並拒絕不合資格或不適合上市的申請人。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說:「上市委員會及上市部一直專注個別申請的實質情況,會基於資格及/或是否適合的理由拒絕申請人,以維護市場質素。為提升透明度,我們以上市決策形式列載若干個案的決策理據。自保薦人新監管機制於2013年推出以來,保薦人已更熟習機制,聯交所收到的上市文件擬稿及相關文件的質素有所提升,這從退回申請的數字下跌可以得見。被退回的上市申請背後所涉及的保薦人均登載於聯交所網站,此舉有助提高上市申請的質素。

載至2015年兩個年度新申請主要數據

2014

2015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一章提出並獲接納的新上市申請

159

185

上市委員會或上市部拒絕的申請

13

9

期限已過的申請

43

47

自行撤回的申請

7

9

被退回的申請

102

3

於申請日期起計120日內向上市委員會提交的新申請佔比3

71%

69%

上述涉及期限已過及自行撤回的申請不屬於「被拒絕的申請」,但這類申請人大都未能妥善處理審閱期間監管者提出的意見,以致並無在聯交所上市。

上市決策HKEX-LD100-2016HKEX-LD101-2016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聯交所於2013年開始刊發上市決策闡釋拒絕及退回上市申請的原因,提高市場透明度。之前的上市決策亦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1 被退回的申請於八星期內不得再次提交,而有關的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名稱將登載於聯交所網站。
2 2014年內退回的10宗申請中,有6宗乃於201441日聯交所網站開始強制披露被退回申請前作出。
3 截至2013年止,54%的新申請於申請日起計於120天內提交予向上市委員會

更新日期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