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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天然乳品(新西蘭)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62),並譴責或批評該公司數名前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17年1月1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本紀律行動強調,當已批准的交易出現重要改動時,可能會影響股東和公衆的利益,故此必須確保他們能獲得到有關資訊。股東接收資訊及就其必須及╱或有權表決的事宜進行表決的權利不容剝奪

發行人發出公告時,公告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清晰、準確及完備,對股東及大衆沒有任何誤導或欺詐。

本決定亦凸顯董事有責任確保得所有董事會文件及相關材料,以對發行人營運及業務有恰當及完整的了解。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天然乳品(新西蘭)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462

(a)

就一項先前公布並經股東批准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的條款作重要改動時,未有發出公告及取得股東批准,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4.36條的規定;

(b) 未能確保配售公告及2013年公告準確、完備及沒有誤導,違反《上市規則》第2.13條的規定;

進一步譴責:

(2)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前聯席主席吳能坤先生(「吳先生」);

(3)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張瀚文先生(「張先生」);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姚海勝先生(「姚先生」);

(5)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羅驥先生(「羅先生」),

原因是:

(a) 他們對收購事項條款的重要改動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參與其中、作出詮釋並進行相應處理,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的規定;及

(b)

他們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巿規則》及未有盡力自行遵守《上巿規則》,違反以《上市規則》附錄五表格所載形式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責任;

及:

(6)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吳晉明先生(「吳晉明先生」)

(a)

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職責,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的規定;及

(b) 未有盡力自行遵守《上巿規則》,違反其《承諾》所載責任;

及:

(7) 姚先生違反《承諾》所載責任,未有配合上市部的調查;

及批評:

(8)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前主席陳蕙姬女士(「陳女士」),原因是:

(a)

未能以須有及應有程度的技能、謹慎和勤勉參與及詮釋配售協議及處理配售公告,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的規定;及

(b) 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巿規則》及未有盡力自行遵守《上巿規則》,違反其《承諾》所載責任。

(吳先生、張先生、姚先生、羅先生、吳晉明先生及陳女士合稱「該等董事」)

上市委員會於2016118日就該公司及該等董事的行為及其在《上市規則》及《承諾》下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實況

該公司於200998日以通函(「通函」)公布進行非常重大的交易(「收購事項」),收購UBNZ Assets Holdings Limited(「目標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代價為5億紐西蘭元(代價

按通函所載,該公司於2009522日簽訂協議(「收購協議」)。根據收購協議,目標公司將擁有22幅農地(「物業」),該公司亦會得到紐西蘭境外投資辦事處(「境外投資辦事處」)的批准進行收購。

通函並指代價將完全由(其中包括)透過發行可換股債券而發行10億股股份(「可換股債券」)所得的資金償付。

2009102日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批准了通函載列的收購事項條款及收購協議。

2009128日,該公司就發行可換股債券訂立配售協議(「配售協議」)及選擇權協議。配售協議的條款載明可換股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可換股債券資金」)將用於「非常重大收購事項及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一般營運資金」(「變更用途」)。

同日,該公司刊發公告(「配售公告」),指可換股債券資金「擬用於以償付非常重大收購事項之代價」,但沒有說明變更用途。200912月至20111月期間,該等董事未經股東批准先後授權8.0509億元的可換股債券資金用作一般營運資金或支付收購事項(支付代價除外)(「未經批准付款」)。

20101222日,境外投資辦事處拒絕該公司有關收購事項的批准申請。該公司重組收購事項(「重組收購事項」)以避開需要取得境外投資辦事處的批准。重組收購事項的條款載於2011128日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2011123日的管理協議(「管理協議」);根據有關協議,收購目標公司的代價減至1億紐西蘭元,而根據補充協議,目標公司不再需要收購物業。此外,該公司將代表目標公司支付4億紐西蘭元予獨立第三方Flying Max Limited,由其按管理協議管理及營運乳品業務(「修訂條款」)。

201399日,該公司刊發有關補充協議及管理協議的公告(「2013年公告」)。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經考慮上市部、該公司及該等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定:

(1) 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4.36及2.13(2)

(a)

修訂條款及變更用途構成對收購事項條款的重要改動,根據《上市規則》第14.36條須予公布並取得股東批准;

(b) 根據《上市規則》第14.36條,該公司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公布修訂條款及用途變更以及事先取得股東就修訂條款及用途變更的批准。該公司沒有這樣做,即違反第14.36條;及

(c)

配售公告及2013年公告不準確、不完備及具誤導性,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條。

(2) 吳先生、張先生、姚先生及羅先生(合稱「有關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承諾》

吳先生、張先生、姚先生及羅先生均為該公司前董事,分別於2016121日、2016121日、201441日及2012112日辭任。

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

上市委員會裁定有關董事未能以合理預期憑其知識及經驗履行該公司董事職務所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

(a) 不了解配售協議及收購事項條款的目的、含義及應用;

(b)

未有考慮將《上市規則》第14.36條應用於修訂條款及變更用途(構成收購事項條款重要改動);

(c) 未有確保及/或核實收購事項的條款允許未經批准付款;及

(d)

吳先生、張先生及姚先生未有確保2013年公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完整準確。

違反《承諾》

上市委員會裁定,有關董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即違反盡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及盡力自行遵守《上市規則》的《承諾》。

(3) 陳女士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承諾》

陳女士為該公司前董事,於2010125日辭任。

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

上市委員會裁定,陳女士未能以合理預期憑其知識及經驗履行該公司董事職務所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

(a) 不了解配售協議及收購事項條款的目的、含義及應用;及

(b)

未有確保配售公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完整準確。

違反《承諾》

上市委員會裁定,陳女士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即違反盡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及盡力自行遵守《上市規則》的《承諾》。

(4) 吳晉明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承諾》

吳晉明先生是該公司前董事,於2015529日辭職。

違反第3.08(f)

上市委員會裁定吳晉明先生基於下述情況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未能以合理預期憑其知識及經驗履行該公司董事職務所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a) 未有以該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簽署了他並不理解的文件;及

(b)

未有確保及╱或核實未經批准付款是收購事項條款所容許。

違反《承諾》

上市委員會裁定吳晉明先生因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而違反了須盡力符合《上市規則》的《承諾》。

(5) 姚先生違反《合作承諾》

(a)

在上市部調查期間,聯交所按其最後所知的姚先生(住宅)地址寄發查詢函。

(b) 姚先生未有回覆聯交所此查詢函(但曾回覆聯交所較早前發出的另一查詢函)。

(c)

上市委員會裁定姚先生在沒有合理或有效理由下不回覆聯交所的查詢,因此違反了在上市部的調查工作中給予合作的承諾(《合作承諾》)。聯交所在考慮姚先生日後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3.09條的規定、適合委任為香港上市發行人董事時,當會考慮此項違規。第3.09條規定上市發行人的每名董事必須令聯交所確信其具備適宜擔任上市發行人董事的品格、經驗及誠信,並證明其具備足夠的才能勝任該職務。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上市規則》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持續具有信心並能全面獲悉公司的資訊。第14.36條的目的及用意正在於此,但該公司未有披露收購條款的重大變動,亦未有給股東就其先前所批准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條款變動進行投票的機會,因此達不到此條之目的。

(2)

該公司未能確保董事會具備切合該公司業務的適當技能和經驗。在本個案中,該公司相關董事承認倚靠本身對收購事項的意見及判斷作決定,卻未有核實其意見及判斷是否符合該公司經股東批准的意向,可見該公司未能確保相關董事具備經營該公司業務所需的技能及經驗。

(3) 配售公告及2013年公告不完整、不準確,也具誤導性,前者未載有「變更用途」,後者對重組收購事項也沒作適當解釋。任何《上市規則》規定的公告均須符合《上市規則》第2.13(2)條的規定,以向股東及市場提供透明度。

(4)

陳女士乃收購事項及配售協議所涉及的主要董事,卻不了解配售協議及收購事項條款的目的、含義及應用,又未有確保配售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完備、準確,這帶來了連鎖反應,導致後來其他董事亦相繼違反《上市規則》及其《承諾》。

(5) 相關董事沒有主動妥善了解收購事項之根本目的及調整自身意見及酌情判斷,導致後來出現「未經批准付款」及未能識別修訂條款乃收購事項條款的重要改動。

(6)

吳晉明先生未能理解其被要求簽署的文件,態度不審慎,削弱了他須為該公司股東整體利益行事的原則。

(7) 姚先生並無理會或嘗試提供聯交所為履行其監管目的所要求的資訊和文件。公司董事向聯交所履行《合作承諾》,是聯交所規管上市發行人所依據的基礎之一。無合理原因而不遵守聯交所調查涉嫌違規行為所提出的要求,將受嚴正對待。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及裁定違規性質極其嚴重後,上市委員作出以下嚴厲批評及決定:

(1) 譴責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14.36條;

(2)

譴責吳先生、張先生、姚先生、羅先生及吳晉明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各自的《承諾》;

(3) 譴責姚先生違反其《合作承諾》;及

(4)

批評陳女士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承諾》。

上市委員會又作出以下指令:作為日後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先決條件,吳先生、張先生及羅先生各人(a)須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事宜的24小時培訓,以及4小時有關《上市規則》第二章及第十四章合規要求(特別包括第2.13 14.36條)的培訓(合共28小時,統稱「該培訓」);及(b)於該培訓完成後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為免生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所有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該等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過往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