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關於格菱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共同臨時清盤人)(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18)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17年5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通告
關於
格菱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共同臨時清盤人)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18)
進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由今天起將格菱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若在第三階段結束前(即2017年11月10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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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股份自2015年6月2日起暫停買賣,待該公司刊發內幕消息公告。
該公司於2015年9月4日宣布無法如期償還債務,並已資不抵債。該公司其後於2015年10月13日宣布,開曼群島大法院頒令委任三名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為該公司的共同臨時清盤人。
上市部先後於2015年10月14日及2016年4月14日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及第二階段。該公司於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結束前曾提交復牌建議,但上市部認為該建議並不可行,故於2016年10月28日決定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於2016年11月7日向上市委員會申請覆核上市部上述決定。上市委員會於2017年1月6日決定維持上市部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第三階段的裁決。該公司其後再就上市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覆核。於2017年4月28日,上市(覆核)委員會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第三階段的裁決。
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有關擁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
該公司亦須達到以下要求:
(a) |
就該公司日期為2015年8月6日之公告所披露的有問題交易及指控進行適當的調查,並披露調查結果和採取補救措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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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證明管理層的誠信不存在合理監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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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刊發所有尚未刊發之財務業績,及回應任何審核保留意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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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證明有充分及有效之財務報告程序和內部監控系統,以履行《上市規則》規定之義務。 |
若在第三階段結束前(即2017年11月10日)聯交所尚未接獲可行的復牌建議,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若該公司被除牌,聯交所將另行發出通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