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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巿委員會批評雅士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30) 違反《上巿規則》

监管通讯
2019年9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屢次違反《上市規則》的上市發行人需面對適當監管行動。發行人董事應積極應對,避免在同一事項上重覆違反《上市規則》。

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須維持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確保遵守《上市規則》,包括用以識別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以及管理及監控附屬公司層面關連交易匯報的適當措施。上市發行人須向負責匯報關連交易的員工提供清晰的指引、培訓及/或程序手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批評:

雅士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股份代號:1230),連同旗下附屬公司合稱「該集團」)未有就下文所述的若干關連及持續關連交易遵守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4A.35及14A.36條的規定。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載的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

和解

經和解後,該公司承認上述違反《上市規則》的事項,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向其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實況

該公司曾因未有按《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規定適時公布關連交易而先後於2014年及2017年收過兩封告誡信(分別稱「2014年告誡」及「2017年告誡」)。

其後,該公司再就七項於2017年1月1日至8月22日期間進行的關連交易(「有關交易」)違反《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類似規定。

在有關交易當中,有四項(「A組交易」)於協定相關條款後超過六至八個月才作出公告。A組交易的其中一項(「代理關連交易」)若按《上市規則》第14A.81及14A.82條與其餘三項交易(「B組交易」)合併計算,應當按《上市規則》第14A.36條的規定尋求獨立股東批准。

《上市規則》的規定

有關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以下規定: 

(i) 第14A.35條:上市發行人必須在協定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的條款後盡快公布有關交易。
 
(ii) 第14A.36條: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必須事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
 
(iii) 第14A.81及14A.82條:訂明聯交所會在若干情況下將連串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合併計算作為一項交易處理,以及列出決定是否行使合併計算交易的權力時會考慮的因素。
 
(iv) 根據上市部發布的常問問題系列二十編號11(「常問問題」),若相關交易是由發行人與同一關連人士訂立,而且交易性質相近,則須將有關交易合併計算。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及該公司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定:

該公司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 

(i) 知悉該公司承認就A組交易違反《上市規則》第14A.35條,以及就代理關連交易及B 組交易違反《上市規則》第14A.36條;及
 
(ii) 裁定該公司是因未有遵守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而違反上述兩條規定。
 
上市委員會判定,根據《上市規則》14A.8114A.82條以及常問問題,代理關連交易須與B組交易合併計算,因為:
 
(i) 四項交易的訂立日期最早與最遲相隔不多於12個月;
 
(ii) 該等協議全部涉及該公司附屬公司向互有關連的對手方購買同類產品;及
 
(iii) 該等協議項下的交易模式及產品性質均十分相似。B組交易均為與同一組關連人士訂立的框架購買協議。儘管代理關連交易被描述為採購代理協議,而有關產品最終採購自獨立方,該公司卻直接向代理(屬於同一組關連人士)支付總購買價,而非僅向代理支付代理費。因此,代理關連交易實質上是與同一組關連人士訂立的購買協議。
 

上市委員會知悉並無證據顯示(i) 該公司蓄意或故意隱瞞有關交易;(ii) 有關交易並非按一般、商業及公平條款訂立;及(iii) 有任何董事會成員就有關交易獲得利益。

內部監控缺失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該公司在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方面並無充足的內部監控措施,導致該公司出現上述違規事項:

(i) 儘管該公司自2014年起擴充規模,加上之前違反《上市規則》後已先後收到2014年告誡及2017年告誡,但該公司於關鍵時候未有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制定並維持清晰而完善的系統以識別關連人士。
 
(ii) 直至2017年5月,該公司未有訂定關連人士名單(可用於識別關連交易而上報董事會考慮《上市規則》合規事宜)供負責人員參考。
 
(iii) 該公司於關鍵時候的系統並不足以:
 

(1) 監控及識別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及14A.82條可能須合併計算的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
 
  (2) 確定有關交易是否涉及任何有關《上市規則》的事宜;
 
  (3) 在有需要時上報董事會及/或高級管理層;及
 
  (4) 就《上市規則》第14A.84條所述情況諮詢聯交所或其專業顧問。
 
(iv) 該公司於關鍵時候並無任何系統為負責匯報的員工提供有關遵守《上市規則》的相關知識。直至A組交易於2017年8月被發現違反《上市規則》前,該公司未有向相關人員提供有關遵守關連交易規定的培訓或其他相關指引及書面程序。
 
(v) 就該公司層面而言,該公司於關鍵時候的系統並不足以監察旗下附屬公司有否履行匯報責任。之前導致2014年告誡及2017年告誡的《上市規則》違規事項以及A組交易的違規事項,都是在編備相關中期業績或年度業績時才被發現。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1) 導致2014年告誡及2017年告誡的《上市規則》違規事項的性質及起因與本個案類似。
 
(2) 然而,該公司就有關交易未有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以及其起因,均顯示該公司收到2014年告誡後,其實仍未完全理解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規定以及就遵守《上市規則》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的重要。
 
(3) 該公司當時就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規定的內部監控措施有缺失(如上文所述),導致該公司違規。
 
(4) 違規事項侵害了該公司股東及時收到有關交易的資料及就須事先經股東批准的事項投票表決的權利,損害了股東權益。
 
(5) 上巿發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會破壞市場的透明度、信任及信心。
 
制裁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後,上市委員會決定:
 
(1) 批評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4A.35條及14A.36條。

上市委員會又作出以下指令:

(2) 該公司須於本新聞稿刊發後四星期內,委聘一名上市部滿意的獨立專業顧問(「顧問」),對該公司的內部監控進行全面檢討並給予改善建議,以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以及於本新聞稿刊發後兩個月內,向上市部提交顧問改善建議的書面報告。該公司須於委聘顧問前向上市部提交顧問的職責範圍,以便上市部給予意見。
 
(3) 該公司須在提交上述第一份報告後兩個月內,向上市部提交顧問就該公司全面執行其建議情況的書面報告。
 
(4) 該公司須促使違規事項發生時的相關董事(該公司前董事除外)各人(i) 於本新聞稿刊發起計90日內,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董事職責的24小時培訓,包括至少4小時有關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培訓(「培訓」);及(ii) 在培訓完成兩個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其遵守此培訓規定的書面證明。
 
(5) 上文第(4)段所述的前董事日後如要出任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必須於出任董事的生效日期前完成培訓,而該公司須向有關前董事提供完成培訓所需的協助。
 
(6) 該公司須向負責匯報的主要人員提供有關《上市規則》中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規定的4小時培訓,並須遵守與上文第(4)段相同的規定。
 
(7) 該公司須於完成上文第(2)至(4)段及第(6)段所述每項指令後兩星期內刊發公告,確認已全面遵守有關指令。
 
(8) 該公司須呈交上文第(7)段所述的公告擬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見,並須待上市部確定沒有進一步意見後方可刊發。
 
(9) 刊發本新聞稿後,上文第(2)至(8)段所列載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運作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必需變動及行政事宜,均須提交上市部考慮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關注的事宜,上市部須轉交上市委員會作決定。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