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屢次違反《上市規則》的上市發行人需面對適當監管行動。發行人董事應積極應對,避免在同一事項上重覆違反《上市規則》。 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須維持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確保遵守《上市規則》,包括用以識別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以及管理及監控附屬公司層面關連交易匯報的適當措施。上市發行人須向負責匯報關連交易的員工提供清晰的指引、培訓及/或程序手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批評: 雅士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股份代號:1230),連同旗下附屬公司合稱「該集團」)未有就下文所述的若干關連及持續關連交易遵守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4A.35及14A.36條的規定。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載的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 和解 經和解後,該公司承認上述違反《上市規則》的事項,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向其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實況 該公司曾因未有按《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規定適時公布關連交易而先後於2014年及2017年收過兩封告誡信(分別稱「2014年告誡」及「2017年告誡」)。 其後,該公司再就七項於2017年1月1日至8月22日期間進行的關連交易(「有關交易」)違反《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類似規定。 在有關交易當中,有四項(「A組交易」)於協定相關條款後超過六至八個月才作出公告。A組交易的其中一項(「代理關連交易」)若按《上市規則》第14A.81及14A.82條與其餘三項交易(「B組交易」)合併計算,應當按《上市規則》第14A.36條的規定尋求獨立股東批准。 《上市規則》的規定 有關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以下規定: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過上市部及該公司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定: 該公司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
上市委員會知悉並無證據顯示(i) 該公司蓄意或故意隱瞞有關交易;(ii) 有關交易並非按一般、商業及公平條款訂立;及(iii) 有任何董事會成員就有關交易獲得利益。 內部監控缺失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該公司在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方面並無充足的內部監控措施,導致該公司出現上述違規事項:
監管上關注事項 上市委員會認為事件中的違規情況嚴重:
上市委員會又作出以下指令:
完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