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今天(星期二)宣布,提升有關海外公司尋求於香港上市的指引,以配合推進集團的戰略規劃,便利其他市場發行人來港上市以及簡化申請流程。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我們正全面檢視聯交所有關海外發行人的相關上市制度,而今天公布的一系列指引旨在協助海外發行人以現行的上市制度提交上市申請。」
美國「非報告型境內發行人」可使用的替代程序
美國「境內發行人」若擬依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美國證券法)的S規例透過「海外交易」,並以避風港發行股本證券(S規例證券),必須符合S規例的若干規定,包括買方證明、買方就銷售訂立協議、說明及禁止轉讓限制、分銷商通知、及交易商通知等。
因應聯交所進行證券買賣及結算的方式,美國「境內發行人」及其包銷商若要嚴格遵守S規例第3類的要求1並不可行。因此聯交所制定了多項替代程序,以解決S規例證券在聯交所上市所面對的潛在規例問題2。有關的替代程序是根據美國證劵交易委員會(美國證監會)先前向其他海外交易所發出的監管豁免而制定,給予S規例下的美國「非報告型境內發行人」使用。
獲接納司法權區申請範本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聯合政策聲明)為擬在香港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指引。聯合政策聲明中列明,若海外申請人註冊成立的司法權區尚未成為香港上市規例所接納的司法權區(獲接納司法權區),有關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當地法律、規則及規例達到至少等同於香港相關股東保障的標準。聯合政策聲明上一次更新為2018年4月。
為協助該等海外申請人作對比,並確保其註冊司法權區的主要股東保障標準至少等同香港的標準,聯交所特别為來自不曾有公司來香港上市司法權區的發行人刊發標準範本。
中央結算系統相關資料更新
申請人亦必須向聯交所及香港結算證明擬於香港上市的證券亦符合納入香港結算營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的資格,以列入獲接納司法權區。為協助海外發行人了解結算及交收流程和證劵納入中央結算系統的要求,香港交易所刊發了以下材料:
(i) |
簡化中央結算系統相關資料以及經修訂中央結算系統納入表格(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及 |
(ii) |
有關中央結算系統服務、中央結算系統内的持股架構及證劵納入中央結算系統的準則的常問問題。 |
註: |
1 |
S規例第903(a)及903(b)(3)條。 |
2 |
雖然聯交所已制定有關替代程序以解決S規例證劵在聯交所上市的潛在規例問題,及相信有關的程序已經合乎市場在其他司法權區的慣常做法及基於美國證監會先前授出的監管豁免;但並不代表有關替代程序足以符合S規例避風港的要求。要符合美國證券法第5節的要求或取得相關豁免是發行或銷售證劵者的最終責任。有關的替代程序並非要取代,或替代潛在申請人就發行或銷售S規例證券自行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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