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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員會譴責煜新控股有限公司(前股份代號:1048),並譴責或批評該公司數名前任董事違反《上市規則》及╱或《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20年2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發行人按規定在刊發初步業績公告前先取得核數師同意,能確保有關公告載有準確及可信財務資料,讓公眾投資者能作出充分知情的投資決定。

上市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的關連交易規定,讓獨立股東就需要其批准的交易進行表決,對維持持正操作及投資者對香港證券市場的信心至關重要。  因此,發行人及董事必須採取行動,實施並維持充足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促使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

各董事對公司遵守《上市規則》負有最終責任。  過度依賴個別人士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規則》,而沒有定期監察及/或向董事會適當匯報的機制,實不足以確保各董事履行其職責去盡力確保公司設有充足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煜新控股有限公司(前股份代號:1048)(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已於2019年12月27日按《上市規則》第6.01A條予以取消)(「該公司」)
 
(i) 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49(2)條,未能在刊發該公司截至2016年4月30日止年度的初步年度業績公告前取得其核數師同意;及(ii) 違反《上市規則》第14.34、14A.34、14A.35、14A.36、14A.39、14A.46、14A.49、14A.53、14A.55、14A.56及14A.57條,未能遵守須予披露及/或持續關連交易規定;
 

進一步譴責:
 

(2)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周建華先生(「周先生」);及
 
(3)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及主席余永強先生(「余先生」)
 
(i) 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ii) 違反有關董事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iii) 違反其《承諾》,未有盡力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及設有充足和有效的內部監控;

及:
 

(4)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符德良先生(「符先生」);及
 
(5) 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曾子龍先生(「曾先生」)
 
違反其《承諾》所載的責任,未有盡力確保該公司設有充足和有效的內部監控。

並批評:
 

(6)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周建新先生
 
違反其《承諾》所載的責任,未能盡力確保該公司設有充足和有效的內部監控。

(上述(2)至(6)項所述的董事統稱為「該等董事」)。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載制裁及指示僅適用於該公司及該等董事,而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聆訊

上市委員會於2019年3月13日就該公司及該等董事的行為及其在《上市規則》及《承諾》下的有關責任進行聆訊。

上市委員會於2019年10月14日就(其中包括)符先生、曾先生及周建新先生的申請進行紀律(覆核)聆訊,覆核上市委員會於首次聆訊中對他們施加的決定及制裁(「紀律(覆核)聆訊」)。  紀律(覆核)聆訊押後及延至2019年12月13日重新進行。

實況

本新聞稿涉及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的兩個不同個案,分別是:
 
(i) 個案1 — 該公司於2016年6月29日刊發截至2016年4月30日止年度的未經審核年度業績(「2016業績公告」)。《上市規則》第13.49(2)條規定,年度業績的初步公告須經核數師協定同意。該公司承認,2016業績公告而言,其違反《上市規則》第13.49(2)條的規定。
 
(ii) 個案2 — 於截至2014年4月30日、2015年4月30日及2016年4月30日止的三個財政年度,該公司附屬公司(「天津實發」)與關連方(「萬事達」)訂立了若干交易(「該等交易」)。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及十四A章的規定。該公司承認其未能就該等交易遵守《上市規則》有關年度審核、匯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該公司承認個案2中其違反《上市規則》規定是當時內部監控措施不足所致。該公司指其並無任何有關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及十四A章規定的書面內部監控政策,亦無設存關連方名單。 

周先生及余先生均為天津實發董事會成員,且知悉萬事達為關連方。及至2014年6月,周先生及余先生得悉該等交易可能違反《上市規則》,但並無採取任何行動或與其他董事會成員談及此問題,導致該公司就該等交易持續違反《上市規則》。余先生承認其違反《承諾》,未能確保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周先生及余先生均承認公司內部監控不足導致違規。

周建新先生過度依賴董事會其他成員以及該公司首席財務官/公司秘書去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符先生及曾先生身為該公司審核委員會成員,未有採取充分措施檢討該公司內部監控系統或確保該公司遵守及定期更新內部監控程序。

《上市規則》規定

在個案1中,2016業績公告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49(2)條,當中規定年度業績的初步公告須經該公司核數師同意。

在個案2中,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的以下規定:

(i) 14.34條:須予披露的交易或主要交易的條款最後確定下來後,上市發行人須盡快通知聯交所並刊發公告。
 
(ii) 14A.34條:上市發行人集團進行關連交易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iii) 14A.35條:上市發行人必須在協定關連交易的條款後盡快公布有關交易。
 
(iv) 14A.36、14A.39及14A.46條:(i)關連交易必須事先在上市發行人的股東大會上取得股東批准;(ii)上市發行人必須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及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及(iii)必須向股東送發通函。
 
(v) 14A.49條:上市發行人必須在年報內披露於財政年度內進行的關連交易。
 
(vi) 14A.53、14A.55、14A.56及14A.57條:載有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規定,包括年度上限、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聘核數師報告持續關連交易以及將核數師函件副本送交聯交所。
 

《上市規則》第3.08條:聯交所要求董事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該等職責包括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上市發行人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第3.08(f)條)。

根據該等董事各自的《承諾》,他們有責任盡力遵守《上市規則》,並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並確保該公司設立充足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考慮上市科、該公司及該等董事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後,作出以下裁定:

該公司的違規行為

上市委員會留意到該公司承認就個案1違反《上市規則》第13.49(2)條,以及就個案2違反《上市規則》第14.34、14A.34、14A.35、14A.36、14A.39、14A.46、14A.49、14A.53、14A.55、14A.56及14A.57條,並裁定該公司違反上述規則的情況屬實。

該等董事違規

上市委員會裁定:

(I) 周先生及余先生(i) 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ii) 違反其《承諾》所載的責任,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iii) 違反其《承諾》,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周先生及余先生二人均承認此等違規);
 
  (i) 周先生承認其知悉該等交易並得悉萬事達為關連方。然而,他並無採取任何措施確保該公司在進行該等交易時遵守《上市規則》。
 
  (ii) 證據顯示,及至2014年6月,周先生及余先生已察覺該等交易有可能違反《上市規則》。他們並無採取任何行動權衡該公司違規的潛在影響,又或確保該公司不會繼續違反相關《上市規則》的規定。他們並沒有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商討該等交易,亦沒有向專業人士尋求意見,導致該公司持續違反《上市規則》,更顯示該公司漠視合規的要求。
 
(II) 該等董事違反各自的《承諾》,未有盡力確保該公司設有充足和有效的內部監控(周先生及余先生均承認此項違規):
 
  (i) 就該公司是否訂有書面的內部監控程序以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及十四A章的規定的問題上,相關證據可說互相矛盾。但不論書面內部監控程序是否存在,從該公司及大部分該等董事均不知有該等程序來看,該等程序即使存在亦顯然並未施行、遵守、更新甚至未有通報員工。該等董事概無積極實施、檢討及監察該公司內部監控程序(不論是書面又或其他形式)的成效。
 
  (ii) 即使周建新先生聲稱該公司確有書面內部監控程序,但他亦沒有採取措施確保有關程序妥為實施及更新。
 
  (iii) 證據顯示該等董事過分依賴首席財務官/公司秘書去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同時概無證據顯示該公司訂有任何監察及/或向董事會定期匯報的機制。董事即使將部分職能轉授他人,亦不會免去其監察相關職能履行的責任,董事會各人仍要就該等職責共同及個別承擔最終責任。
 

在紀律(覆核)聆訊中,上市委員會經覆核後認為符先生及曾先生亦違反各自的《承諾》,未有盡力確保該公司設立充足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原因是儘管2016年報清楚註明天津實發於該會計年度向有關方作出免息墊款約560萬美元,但符先生(審核委員會主席)及曾先生(審核委員會成員)均未有辨識有關的關連交易又或質疑這筆大額墊款。上市委員會經覆核後指出,其實發行人於2016年8月30日刊發2016年報後,上市科已就該筆墊款作出查詢。

上市委員會經覆核後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於首次聆訊中作出的決定,裁定周建新先生、符先生及曾先生違反各自的《承諾》,未有盡力確保該公司設有充足和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上市委員會經覆核後決定:(i) 贊同以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作為對周建新先生的制裁;及(ii) 公開譴責符先生及曾先生,並指令二人接受董事培訓(見下文)。

監管上關注事項

本案揭示的情況令人高度關注該公司的企業管治、董事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能力以及該公司因應《上市規則》第十四及十四A章規定所設立內部監控系統是否充足及有效。

在個案1中,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13.49(2)條因該等董事誤解該條的規定。第13.49(2)條的理念旨在確保上市發行人刊發的初步業績公告載有準確及可信的財務資料。

在個案2中,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第十四及十四A章的規定因為 (i)周先生及余先生的操守及(ii)該公司內部監控不足。該公司在個案2中違反披露責任、公告及股東批准規定,剝奪了該公司投資者及股東的權利,令他們未能及時知悉該等交易的資料,股東亦未能就該等交易進行表決,因此令該公司股東的權利及利益受損。

本個案中的證據顯示公司內部監控不足及該等董事過度依賴首席財務官/公司秘書,某程度導致該公司違反《上市規則》。充足及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包括妥善實施有關程序,是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關鍵。

上市委員會關注周先生及余先生沒有採取行動確保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尤其是得知該等交易有可能違反了《上市規則》後),證明二人漠視合規事宜。

實施的制裁及指示

經裁定上述違規事項後,上市委員會決定:

(1) 譴責該公司就個案1違反《上市規則》第13.49(2)條,以及就個案2違反《上市規則》第14.34、14A.34、14A.35、14A.36、14A.39、14A.46、14A.49、14A.53、14A.55、14A.56及14A.57條;
 
(2) 譴責周先生及余先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各自《承諾》;
 
(3) 譴責符先生及曾先生違反各自《承諾》;
 
(4) 批評周建新先生違反《承諾》。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指令:
 
(5) 符先生及曾先生(現時並非任何聯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日後若要再獲委任為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必須(i) 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科認可的其他課程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董事職責的40小時培訓,當中不少於20小時有關《上市規則》下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規定的培訓(「培訓」)。 培訓須於任何有關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及(ii) 向上市科提供培訓機構發出的全面合規證書;及
 
(6) 刊發本新聞稿後,上文第(5)段所列載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運作中可能出現的任何必需變動及行政事宜,均須提交上市科考慮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關注的事宜,上市科須轉交上市委員會作決定。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