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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刊發《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諮詢總結及第三十七章有關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續責任的指引

监管通讯
2020年8月21日
  • 就提升專業債務制度的建議得到廣泛支持
  • 聯交所亦刊發《《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 ─ 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下有關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續責任指引》,以提升上市文件披露一致性及質素,並提醒發行人上市後的持續責任
  • 相關《上市規則》的修訂及指引將於2020年11月1日生效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其檢討及提升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上市制度建議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1

香港交易所今天亦刊發《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有關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續責任的指引(指引)。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說:「今次的諮詢得到非常正面的回應,我們亦很高興可宣布提升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上市制度的措施。有關措施力求在維持有效而合適的上市平台促進香港債券市場持續發展的同時,也兼顧對投資者的保障。非常感謝所有在諮詢過程中提出意見的人士。」

諮詢總結

聯交所共接獲22份來自廣泛類別回應人士的回應意見。有關提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上市制度專業債務制度諮詢得到廣聯交所因應市場回應而對諮詢作修訂後實行。有關改變將於2020年11月1日生效。

相關《上市規則》的主要改變包括:

  • 發行人最低資產淨值的規定由1億元提高至10億元;
  • 增設最低發行金額1億元的規定;
  • 發行人須在上市文件明確指出其債券在香港的目標投資者市場僅限於專業投資者;
  • 發行人須於上市當日在聯交所網站刊發其上市文件;及
  • 對《上市規則》進行其他修訂,提高對發行人及擔保人持續責任的監督。

諮詢總結回應人士意見《主板上市規則》的修訂GEM上市規則》的修訂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閱覽。

指引

《《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 ─ 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下有關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續責任指引》就有關專業債務制度下的上市文件披持續責任提指引。指引並非詳細無遺或規範性地列出上市文應有披的水平或種。發行人切記其有責任確保上市文件所載的資料 符合投資者一般期望,可供投資者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說「我們相信刊發指引可提披露質素及一致性,並提醒發行人有關其於專業債務制度下的持續責任

指引包

  • 關於發行人在準備上市文件時須謹記的考慮因素的一般指引;
  • 關於若干類型債券特點的特定披露指引;及
  • 關於專業債務制度下持續責任的一般指引。

指引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閱覽並將於2020年11月1日生效

 

附註1:《諮詢文件》於2019年12月6日刊發。諮詢期於2020年2月7日結束。

 

 

關於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世界主要的交易所集團之一,業務範圍包括股票、大宗商品、衍生產品、定息及貨幣產品。香港交易所是全球領先的新股融資中心,也是香港唯一的證券及衍生產品交易所和結算所營運機構,為國際投資者提供進入亞洲最活躍市場的渠道。

香港交易所透過全資子公司倫敦金屬交易所(LME)和LME Clear Limited,運營全球領先的工業金屬交易市場。2018年,香港交易所在中國深圳設立的前海聯合交易中心開業,邁出大宗商品業務發展的又一步。

香港交易所是與中國內地市場互聯互通的先行者。2014年,香港交易所推出滬港通機制,讓國際投資者可以通過香港直接投資中國內地股市;滬港通開啟的互聯互通機制先後於2016年及2017年拓展至深港通及債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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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