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華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33)及十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1年6月2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華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33);
(2) 執行董事林賢奇先生;
(3) 執行董事林子泰先生;
(4) 執行董事蘇健鴻先生;
(5) 執行董事楊寶華女士;
(6) 前執行董事劉靖女士;
(7) 非執行董事范仲瑜先生;
(8) 獨立非執行董事丘銘劍先生;
(9) 獨立非執行董事嚴元浩先生;
(10) 獨立非執行董事連金水先生;
批評:
(11) 獨立非執行董事彭廣華先生;
並指令所有上述董事接受培訓。
該公司擬以1億元人民幣出售一個附屬公司集團,獲獨立股東批准的出售條款包括在完成交易前收取3,000萬元人民幣。及後該公司得悉買方未能如期付款,於是同意延長付款期限,並在未收到任何款項的情況下於2019年4月完成交易。該公司沒有按規定就重大更改的出售條款徵求獨立股東批准,亦未有對負責付款一方的財務能力作充分盡職調查。該公司至今尚未收到任何出售款項。
因此,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相關董事亦違反了其董事職責及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重要信息:
董事有責任保障公司的資產和公司在交易中的利益,包括對交易對手方履行付款責任的財務能力進行充分盡職調查。
股東有權獲得上市發行人所進行的重要交易的資料,及在適當的情況下就有關交易進行表決。因此,如以前作出公布的交易條款有任何重大更改,發行人須重新遵守相關《上市規則》,如有關交易須經股東批准,其亦須重新取得股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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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