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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對華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33)及十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1年6月2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華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33);
(2) 執行董事林賢奇先生
(3) 執行董事林子泰先生; 
(4) 執行董事蘇健鴻先生
(5) 
執行董事楊寶華女士
(6) 執行董事劉靖女士
(7) 執行董事范仲瑜先生
(8) 獨立執行董事丘銘劍先生
(9) 獨立非執行董事嚴元浩先生
(10) 獨立非執行董事連金水先生

批評

(11) 獨立非執行董事彭廣華先生

指令所有上述董事接受培訓。

 

該公司擬以1億元人民幣出售一個附屬公司集團,獲獨立股東批准的出售條款包括在完成交易前收取3,000萬元人民幣。及後該公司得悉買方未能如期付款,於是同意延長付款期限,並在未收到任何款項的情況下於2019年4月完成交易。該公司沒有按規定就重大更改的出售條款徵求獨立股東批准,亦未有對負責付款一方的財務能力作充分盡職調查。該公司至今尚未收到任何出售款項。

因此,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相關董事亦違反了其董事職責及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及竭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

 

重要信息:

董事有責任保障公司的資產和公司在交易中的利益,包括對交易對手方履行付款責任的財務能力進行充分盡職調查。

股東有權獲得上市發行人所進行的重要交易的資料,及在適當的情況下就有關交易進行表決。因此,如以前作出公布的交易條款有任何重大更改,發行人須重新遵守相關《上市規則》,如有關交易須經股東批准,其亦須重新取得股東批准。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