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順誠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31)及執行董事兼副主席劉宜美女士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2年1月1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評:
- 順誠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31);及
- 該公司執行董事兼副主席劉宜美女士。
並指令:
該公司對內部監控進行檢討。
該公司於2018年7月訂立的一項價值1.5億美元的投資屬於主要交易,但該公司並未遵守有關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並因此收到聯交所發出的指引信,當中強調了遵守《上市規則》的重要性。該公司於2019年12月出售有關投資(構成另一主要交易),但同樣未有遵守上述的《上市規則》規定。
有關投資及出售事項均由劉女士負責。儘管她獲告知有關投資有《上市規則》方面的合規問題,但她沒有將出售事項上報董事會以供其知照並考慮《上市規則》合規方面的問題,亦未將指引信傳遞給董事會或就《上市規則》對出售事項的影響徵詢專業意見。
聯交所表示,該公司及劉女士同意接受有關紀律程序,迅速解決有關問題。
重要信息:
上市發行人一再違反《上市規則》意味著其合規表現未符應有水平,並有較大機會招致紀律行動及公開制裁。若董事會收到聯交所的監管信件,其理應作出積極而有意義的回應,包括採取任何必要的補救行動。
股東有權得知上市發行人進行的重大交易,並(如適用)參與表決。為保障公眾投資者的利益,上市發行人必須遵守《上市規則》各項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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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