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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鑫苑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895)及四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2年11月2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鑫苑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 執行董事王研博女士
(3) 前執行董事黃波先生

譴責:
(4) 非執行董事張勇先生;及
(5) 非執行董事楊玉岩女士

 

除上述向王女士及黃先生所作的聲明外,聯交所亦公開譴責他們各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若王女士及黃先生仍留任為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他們的留任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於2019年10月上市後不久,該公司與其主要股東(鑫苑控股有限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進行了十項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以及一項透過其合營公司進行的交易。有關交易涉及大額資金流出,合共約5.7億元人民幣,當中大多屬貸款、按金及預付款性質。

發行人須就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遵守有關書面協議、公告、通函及/或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但該公司未有遵守有關規定。合營公司有7,0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仍未收回。

上述董事當其時均知悉或理應知悉有關交易,因為王女士及黃先生參與了所有交易的內部批准程序,而張先生及楊女士均於該公司及鑫苑控股擔任要職。張先生還參與了其中一項交易的內部批准程序。 

除未有促使該公司就相關交易遵守《上市規則》外,相關董事亦因未有保障該公司利益而違反其職責。相關交易的問題包括:

  • 沒有書面協議保障該公司的立場;
  • 部分相關交易僅為鑫苑控股的利益而進行;及
  • 部分相關交易似乎缺乏實質商業成份。

聯交所表示,該公司及相關董事已承認其違規事項,並同意以和解方式結束紀律程序,有助迅速解決此事。其中,相關董事同意不再於該公司集團擔任任何董事及/或行政人員或管理層職位。

重要信息:

公司上市後即須接受規管。董事必須確保公司資金不會(在未有完全遵守適用《上市規則》條文規定下)被控股股東當作猶如自己的資金般使用,例如向控股股東或母公司提供財務資助。

董事代表公司進行交易時,必須誠實及善意地以公司的利益為前提行事。他們須確保董事會獲得有關交易的適切資訊,並遵守《上市規則》的披露規定及其他規定。 

 
有關該公司和相關董事的紀律行動聲明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