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Raffles Interior Limited(股份代號:1376)及三名現任和前任執行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2年12月1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Raffles Interior Limited(股份代號:1376);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 前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Chua Boon Par先生;
譴責:
(3) 執行董事陳明輝先生;
(4) 執行董事梁偉杰先生;
及進一步指令:
陳先生及梁先生完成培訓。
除上述向Chua先生所作的聲明外,聯交所亦對其作出公開譴責。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若Chua先生仍留任為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該公司簽訂了多份專業及諮詢服務協議以及一份全權投資管理協議,並已支付給服務供應商的服務費。該等費用約佔其首次公開招股集資淨額的40%,然而該公司在招股章程中並未披露有意簽訂此等協議。
Chua先生在該公司決定聘用相關服務供應商方面扮演主導角色。所有服務供應商皆由Chua先生的朋友或與該公司上市有關的人仕介紹,而且沒有與其他服務供應商進行比較。
鑑於服務供應商收取的費用過高,協議提供的服務質素不高及/或存有問題,投資管理協議內的款項更全部用於投資一家從事古董珠寶貿易的私人公司股份,服務協議及投資管理協議背後究竟有何商業理由令人懷疑。
重要信息:
聯交所對發行人上市前或上市後不久簽訂的服務協議或進行的投資會細加審查,特別是如果當中的交易對手或中介機構牽涉上市相關人仕時,聯交所定必細查。
潛在發行人及董事必須確保招股章程內任何關於上市後的發展或擴張計劃方案的披露內容全部準確完備,因為這些也是投資者評估發行人所必需的資料。這包括利用發行人的資金與服務供應商簽訂協議或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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