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對鴻寶資源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1131)及五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2023年1月16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鴻寶資源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1131);
向下列人士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2.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財務總裁Ashok Kumar Sahoo先生;
3.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主席Ng Say Pek先生;
4.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Lim Beng Kim Lulu女士;
5. 該公司除牌時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程煜先生;
譴責:
6.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Ng Xin Wei先生。
除上述向Sahoo先生、Ng Say Pek先生、Lim女士及程先生所作的聲明外,聯交所亦公開譴責他們各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上述董事的留任損害或將會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及進一步指令:
Ng Xin Wei先生完成15小時的培訓。
該公司執行董事兼財務總裁Ashok Sahoo先生在未有知會董事會其他董事的情況下,使該公司旗下的附屬公司向一家由他及其妻子實益擁有的私人公司出售了若干強制性可換股債權證;該可換股債權證若轉換為股份,Sahoo先生只付出了相對名義上的代價便獲得該公司的印度發電廠的15%股權。大約在同一時間,Sahoo先生採取了其他行動,讓其可對發電廠委任董事及行使控制權。六個月後在Sahoo先生辭任董事之前,他安排該公司旗下持有發電廠的附屬公司向其私人公司進一步發行股份,從而增加其在發電廠的股權。這些交易損害了該公司的商業利益。
Ng Xin Wei先生獲委任為發電廠附屬公司的董事,以制衡Sahoo先生的權限和權力,但證據顯示他未有積極關注發電廠的事務,反而完全依賴Sahoo先生。
就該公司而言,Sahoo先生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但有關交易並未合規。其餘董事亦未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
重要信息:
董事必須真誠為發行人最佳利益行事,不得將個人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
制衡是穩健監控的重要一環,但必須積極實施才可發揮其效用。發行人應特別提高警惕,確保對旗下任何營運附屬公司均有所監督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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