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交所就「雙重參與」1限制增設新豁免安排,並即時生效
- 與發售規模掛鈎的新豁免安排將便利更多獨立投資者參與首次公開招股,促進首次公開招股的定價流程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二)刊發經修訂的指引信 HKEX-GL85-16 (指引),容許新申請人的現有股東(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及基礎投資者2在若干特定條件下(見下文「規模豁免條件」)於首次公開招股中進一步認購或購買股份3(即「雙重參與」)。
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為獨立投資者提供更多靈活性。上市發行人在首次公開招股時獲得更多獨立投資者參與,將有助促進整個首次公開招股的定價流程,令發行價更貼近市場價格。
新豁免安排即時生效。首次公開招股如符合下列新的「規模豁免條件」便可進行「雙重參與」:
- 發售總額至少為10億元;
- 按此項豁免所允許的所有現有股東及其緊密聯繫人(無論是作為基礎投資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過所發行證券總數的 30%;4及
- 上市申請人的每名董事、行政總裁、控股股東及監事(僅適用於中國發行人5)必須確認,他們或其緊密聯繫人未有根據本項豁免獲分配上市申請人的發售證券。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香港交易所一直致力審視及提升我們的上市制度。我們相信這項新安排有利於整個建簿及股份分配過程,同時在兼顧便利市場運作及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得平衡。」
修訂後的指引將即時生效並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香港交易所網站亦載有比對新舊指引不同的文件。
註:
- 「雙重參與」指上市申請人的現有股東或基礎投資者在其首次公開招股中進一步認購或購買證券。
- 「基礎投資者」一般指首次公開招股的配售部分中確保獲分配股份的投資者,其通常會同意受若干禁售限制。
- 根據此項豁免,上市申請人的現有股東及/或其緊密聯繫人也可以是首次公開招股的承配人或基礎投資者,而上市申請人的基礎投資者可以首次公開招股的承配人身份進一步認購或購買證券。
- 每項超過 30% 上限的配股均須遵守《上市規則》以及聯交所不時修訂的指引的適用規定(包括任何適用條件和替代豁免)。
- 在中國内地正式註冊成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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