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 請參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規則第3 章)
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的申請如下 :-
須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最少一個聯交所交易權。
須為根據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6(1) 條已獲發牌經營第 1 類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持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書。
符合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 ( 財政資源 ) 規則》制定的財政資源規定及如適用 , 《聯交所規則》第 408 條的財政資源規定。
如擬結算本身的交易所買賣,必須成為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並須在任何時間均遵守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或如擬透過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結算其交易所買賣,必須與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訂有具效力、具約束力及有效的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協議。
更新日期 20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