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
請參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規則第3
章)
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的申請如下 :-
須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最少一個聯交所交易權。
須為根據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6(1)
條已獲發牌經營第
1
類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持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書。
-
交易所參與者的所有已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份批准成為註冊代表,且其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所述的第1類受規管活動之負責人員便將會被交易所註冊成為負責人員
。 在任何時間交易所參與者都必須有最少一名的執行董事於聯交所註冊為負責人員。
符合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
(
財政資源
)
規則》制定的財政資源規定及如適用
,
《聯交所規則》第
408
條的財政資源規定。
如擬結算本身的交易所買賣,必須成為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並須在任何時間均遵守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或如擬透過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結算其交易所買賣,必須與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訂有具效力、具約束力及有效的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