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請參閱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期貨結算公司」規則第2 章)
期貨結算公司有二類參與者, 各別有不同的條件及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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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結算參與者 - 可為本身及客戶的賬戶, 以及非結算參與者的賬戶登記及結算的參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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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期交所參與者或為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律第155章)進行該條例所述第二類受規管活動註冊的註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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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非註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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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速動資金不少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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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的速動資金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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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000,000港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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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較高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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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人為註冊機構)
須為在 銀行業(資本)規則的一級資本不少於390,000,000港元。
向《期貨結算公司規則》第7章所述的儲備基金提供7,500,000港元參與者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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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結算參與者 – 只可為本身及客戶的賬戶登記及結算的參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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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期交所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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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速動資金不少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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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的速動資金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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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5,000,000港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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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較高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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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期貨結算公司規則》第7章所述的儲備基金提供1,500,000港元參與者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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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香港期貨結算所參與者的資格及運作規定指引﹝只供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