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買賣證券時,應繳付之費用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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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交易徵費
由2014年11月1日起,買賣雙方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0027%的證監會交易徵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券莊家交易則獲豁免。
為簡化交易所參與者的運作及統一計算非港元交易的基礎,交易所會以同樣用於計算印花稅的匯率計算證監會交易徵費(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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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賠償徵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2005年12月19日起暫停投資者賠償徵費 (即:買賣雙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額的0.002% ﹝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
為簡化交易所參與者的運作及統一計算非港元交易的基礎,交易所會以同樣用於計算印花稅的匯率計算投資者賠償徵費(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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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財局交易徵費
由2022年1月1日起,買賣雙方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00015%的會財局交易徵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予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證券莊家交易則獲豁免。
為簡化交易所參與者的運作及統一計算非港元交易的基礎,交易所會以同樣用於計算印花稅的匯率計算會財局交易徵費(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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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費3
買賣雙方須各付每宗交易金額0.00565%的交易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予交易所。不同類別的交易所買賣產品之證券莊家交易將採用不同的交易費用豁免率。
為簡化交易所參與者的運作及統一計算非港元交易的基礎,交易所會以同樣用於計算印花稅的匯率計算交易費(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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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印花稅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轉讓時,買賣雙方均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1%的股票印花稅(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計)。 請按此下載毋須繳納香港印花稅的證券名單。所有股票期權莊家經銷交易、合資格雙櫃台莊家交易、證券莊家交易則獲減免。
為便利計算透過交易所支付在任何交易日的應支付非港元交易的印花稅,香港交易所會於其網站發佈港元對人民幣及美元的匯率。請按此查閱匯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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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手紙印花稅
不論股份數目多少,每張新轉手紙須繳納轉手紙印花稅港幣5元予政府,由註冊股份持有人,即賣方負責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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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費用
不論股份數目多少,上市公司之過戶登記處收取新發股票費用,收費每張港幣2.50元,由買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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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招股股份
以上所述的交易費用中,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會財局交易徵費及交易費適用於首次公開招股股份。為方便參考,以下嘗試簡單列出投資者申購新上市發行人所發售新股時,所將要支付上述的若干交易費用及其計算方法。下列例子的內容經徵詢交易所、證監會及香港銀行公會意見,主要用來協助公眾人士了解如何計算申購新股時須付款項的正確金額。
申購公開新上市招股須付款項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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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申請款項—所申購股數的發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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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經紀佣金2—申請款項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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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證監會交易徵費4— 申請款項的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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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會財局交易徵費5— 申請款項的0.00015%;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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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交易所交易費6—申請款項的0.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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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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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1)所述每一項費用均應獨立計算,先行算出相關的小計金額(在適用情況下,有關小計金額應將小數點後第三個位按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後第二個位),再將五個小計金額加起來,得出須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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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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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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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公開發售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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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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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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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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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紀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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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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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交易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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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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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財局交易徵費 |
:0.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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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交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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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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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款項
[2,000 x 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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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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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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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佣金
[$10,460 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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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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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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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交易徵費
[10,460元x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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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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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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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財局交易徵費
[10,460元x0.00015%] |
0.01569元 |
0.02元 |
交易所交易費
[10,460元x 0.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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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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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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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公開發售股份須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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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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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他外國司法管轄區收取的金融交易稅相關事宜
在聯交所進行或申報有關在其他外國司法管轄區(例如法國和意大利)成立的公司之股票及與其相關衍生產品的交易,或會被其所在地稅務局徵收金融交易稅。建議投資者向其稅務顧問諮詢詳情或參閱相關上市發行人公告(載於http://www.hkexnews.hk/index_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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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或託管商使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提供的結算、交收、託管及代理人服務須繳付結算公司服務費用。除非投資者和其經紀或託管商並非使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交收,否則經紀或託管商就使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服務或會向投資者收取費用。經紀或託管商會自行決定是否會轉嫁該等費用予投資者。請按此查閱詳細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服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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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交易系統使用費,交易費由買賣雙方各付交易代價之0.005%修訂為0.00565% (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 |
4 |
《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八第5條「新發行的證監會交易徵費」所規定處理方式訂明:證監會交易徵費連同投資者賠償徵費應根據投資者在有關的需徵費交易中須就每張證券支付予發行人的總代價,按《證券及期貨 (徵費)令》及《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徵費)規則》不時指定的百分比綜合計算(計至最接近的一仙)。《GEM上市規則》附錄九第3條亦有類似提述。由於投資者賠償徵費暫停徵收,投資者由2005年12月19日起不須支付因進行證券或期貨合約買賣而繳付的投資者賠償徵費,直至證監會將來刊登終止豁免公告予以終止為止。按2006年證券及期貨(減低徵費)令,於2006年12月1日起買賣證券的證監會交易徵費由0.005%調低至0.004%。根據2010年證券及期貨(徵費)(修訂)令,由2010年10月1日起,買賣證券的證監會交易徵費由0.004%調低至0.003%。根據2014年證券及期貨(徵費)(修訂)令,由2014年11月1日起,買賣證券的證監會交易徵費由0.003%調低至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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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八第11B條「會計及財務匯報局交易徵費」所規定處理方式訂明:會財局交易徵費應根據投資者在有關的需徵費交易中須就每張證券支付予發行人的總代價,按《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不時指定的百分比綜合計算(計至最接近的一仙)。《GEM上市規則》附錄九第9B條亦有類似提述。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情況下,若首次公開招股結果的公佈日期為2022年1月1日或之後〔根據載於有關招股章程的預期時間表〕,則有關認購須繳付會財局交易徵費。 |
6 |
《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八第6條「新發行的交易費」所規定的處理方式(同時參閱《GEM上市規則》附錄九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