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要求
在香港交易所證券市場發出的受監管賣空交易指示必須:
- 為擔保賣空,即賣空前已經借入證券。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在進行賣空前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 限於指定證券;
- 在持續交易時段內,或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以自動對盤方式輸入交易系統;
- 遵守賣空價限制,即在持續交易時段內,賣空指定證券時不可以低於當時最好沽盤價,或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不可以低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進行;
- 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交易所規則》附表十一中有關賣空的規例;
證券莊家進行證券莊家賣空、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進行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進行指定指數套戥賣空、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者進行股票期貨對沖賣空、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進行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及莊家或期權對沖參與者進行期權對沖賣空(詳情請參閱交易所規則附表十四、十五及十八)除外。
可作賣空的指定證券
可作賣空的指定證券名單每季進行檢討﹝見「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名單」﹞。有關選取指定證券的準則,請參閱交易所規則附表十一。
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