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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香港交易所聯合新聞稿 -- 聯交所與證監會目前就上市規管所擔當的角色概述

企業
2005年3月31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聯合發表有關證監會與聯交所在上市規管方面所擔當的角色概要。該份概要的發表旨在幫助市場了解證監會與聯交所的角色及兩者職能上的銜接。

有關證監會與聯交所分別擔當的角色的詳細描述,已於2003年1月的《上市事宜諒解備忘錄》內闡述。該備忘錄可於兩家機構的網站http://www.sfc.hkwww.hkex.com.hk上閱覽。

附件

聯交所在規管擬在香港市場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上述公司上市後,繼續對它們進行監察方面擔當主導角色。根據法例,聯交所負責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香港市場是公平、有秩序及信息靈通的(聯交所的法定責任)。然而,聯交所的上市規管角色並非其專有的。

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市場監管方面及上市規管的若干範疇扮演著領導的角色,並且在涉及企業失當行為的個案中,透過行使其法定調查及執法權力,肩負起相輔相成的角色。

證監會的法定責任之一是監督及監察聯交所履行其與上市事宜有關的職能及職責。聯交所與證監會的職員會定期開會討論與上市有關的事宜。證監會亦會定期稽核聯交所在規管與上市有關的事宜方面的表現。

聯交所涉及上市事宜的職能由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執行,並可分為兩大類:(a)制定及發布規則(《上市規則》)以為上市申請人及上市發行人訂明上市規定;及(b)公正無私地執行《上市規則》。

上市科是所有上市申請人及其顧問的主要聯絡點。上市科負責審核由上市申請人為遵從《上市規則》及《公司條例》下有關招股章程的規定而遞交的資料,並聯同上市委員會一起負責上市批核的過程。根據雙重存檔制度,聯交所會將由上市申請人遞交的資料的副本送交證監會。假如證監會認為有關的上市資料內所作的披露看來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證監會可以否決有關的上市申請。

聯交所履行其法定責任的方法之一,是致力確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聯交所採取多個做法以達致此目的,包括:監察股價走勢及媒體報道、審核重大公告及文件的草擬稿,以及制訂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準則及指引,並監察公司遵守該等準則及指引的情況。聯交所全權負責調查任何涉嫌違反《上市規則》的個案,並且在適當情況下,展開正式的紀律行動。若某個案關乎有人涉嫌違反刑事或民事法,聯交所便會將事件轉介合適的法定機構跟進,並且會應有關方面的要求而給予協助。

證監會可在若干情況下行使法定的調查及執法權力,例如證監會有理由相信某家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涉及虧空公款、欺詐、不法行為或其他對股東不當的行為,或某家上市公司呈交存檔的文件內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等。在適當情況下,證監會會將有關事件轉介其他法定團體或相關的執法機構處理。

根據目前的監管安排,聯交所負責訂立《上市規則》。聯交所在制訂有關修改《上市規則》的建議時,或會在適當情況下諮詢市場(包括證監會)的意見。所有就《上市規則》所作的修訂及會強制執行或應用範圍廣泛的政策決定,均須獲證監會批准。

至於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規管,聯交所作為市場營運機構,負責制訂及執行適用於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上市規則》的規定,包括關於盡職審查的應用指引。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負責就履行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工作的企業融資顧問進行資格評估、持續監督、紀律處分及採取執法行動。證監會獲《證券及期貨條例》賦權就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制定有關準則、進行實地視察、調查失當行為及施加紀律制裁。

聯交所與證監會就兩者在涉及上市事宜方面的合作簽署了多份諒解備忘錄。這些諒解備忘錄不單可以盡量減少聯交所可能出現的任何利益衝突,還可以界定聯交所與證監會在雙重存檔制度下分別擔當的角色,並且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避免監管過程出現任何重複或真空的情況。

更新日期 20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