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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刊發《有關除權交易與股東批准的諮詢總結》

企業
2011年5月20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五)就有關除權交易與股東批准刊發諮詢總結。

香港交易所共收到45份來自上市發行人、專業及業界組織、市場從業員及個別人士的回應意見。大部分回應人士認為股份應在獲得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後才可進行除權買賣。

香港交易所已修訂《上市規則》有關條文: 

  • 避免股份在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前進行除權買賣;

  • 記錄日期須設定為股東批准日之後至少第三個營業日(即至少提供一個交易日作附權買賣);

  • 在股東大會之後至少須要有一個附權交易日;及

  • 規則修訂將適用於所有須經股東批准的有條件權益。
  •  

有關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11620日生效。 作為過渡安排,有關修訂不適用於在規則修訂生效日期前已公布除權交易時間表的股份。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有關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有助維持一個公平和有秩序的市場,並提高對投資者的保障。有關修訂亦讓我們與其他主要市場的做法趨於一致,並消除市場在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前進行除權買賣所帶來的風險。」

諮詢總結》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新聞資料及市場諮詢」一欄「市場諮詢」中的  「諮詢總結」下載。

相關的《上市規則》修訂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一欄「上市規則與指引」中的「主板上市規則修訂」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  


更新日期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