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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滬港通計劃的最新進展

互聯互通市場
2015年1月6日

自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去年11月中推出以來,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一直積極與海外監管機構及機構投資者進行密切溝通,幫助業界了解滬港通機制並回應相關疑慮。

香港交易所所做的工作包括:

向歐洲相關監管機構以及本地及海外的基金業界組織講解滬港通機制內容;
回答基金業界及海外監管機構關於滬港通法律及監管架構的疑問並提供書面回應;
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刊載常問問題,並就關係到基金業界的技術事宜提供答問(例子見附件,目前僅提供英文版);及
就市場提出的問題接觸內地相關機構,向其提供最新資訊並作出跟進。

目前,相關海外監管機構已對滬港通計劃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據香港交易所所知,海外監管機構對基金透過滬港通投資A股並無特別疑慮。事實上,盧森堡監管當局已於201412月批准了第一批可參與滬港通計劃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並就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更新其章程以透過滬港通投資A股設置特快申請程序。

透過滬港通名義持有人結構所持股份的實益擁有權問題是投資者經常提及的一個疑慮。滬港通剛推出時,有部分投資者擔心其透過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的A股並無所有權,但現在投資者已經明白,不論根據香港法律或是中國內地法律,他們對這些A股均享有實益擁有權。換言之,即使香港結算破產,滬股通投資者仍對其存放在香港結算名義持有人戶口下的有關A股享有所有權,這也是實益擁有權最重要的内涵。此外,根據香港結算的規則,投資者享有實益擁有人的權利,包括透過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收取股息及投票。現行安排亦使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在本身或其基金經理沒有中國內地牌照下也可持有A股,免去直接持股架構的許多合規成本。

香港交易所首席法律顧問兼法律服務主管黃凱明説:「我們明白,透過名義持有人所持有股份的實益擁有權,雖然在內地法律和香港法律中都不是什麼新概念,但市場也需要時間去適應和習慣。我們會盡力幫助投資者及其他市場參與者正確理解包括這一概念的相關滬港通安排內容」。

黃氏續說:「迄今為止,我們已與市場參與者、監管者及內地合作夥伴進行了卓有成效的討論,未來我們將繼續共同努力,進一步完善滬港通機制。」

此外,交易所將在本周末進行一項系統測試,以儘快為海外及香港投資者提供滬股通下A股的有擔保賣空交易服務。香港結算還將在3月測試一項可追蹤投資者託管股票持有量的新系統功能。有關系統測試的詳情經已發送給相關香港結算參與者。如測試成功,香港結算將提升旗下系統並優化滬港通機制。

香港交易所計劃在本月內推出滬股通下的賣空服務將為投資者的交易策略及風險管理提供更高靈活性,而預計3月實施的另一項系統優化措施則可便利透過託管商持有A股的機構投資者,令他們在遵守內地前端監控規定的同時,毋須在賣出交易執行前便要把股票從託管商轉移到經紀商。

附件:

有關滬港通的事項201412月﹞

註:

有關滬港通的常問問題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更新日期 2015年1月6日